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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美蒼李立傑陳正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訴人
吳湘濱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複代理人
李曉薔律師
被上訴人
瑞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樺
被上訴人
李文耀(即文耀工程行)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美 蒼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正 禧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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