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學堅
- 訴訟代理人
- 張體民
- 被上訴人
-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和雄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因上訴人嗣後具狀聲請為訴之變更追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意旨狀所主張之變更追加民法第172條、第179條請求權基礎,以及上訴人主張依附圖一(原審卷第128頁)及被證二之巡檢報表等資料(原審卷第137-161頁),認本件事故之設備,應由被上訴人負責維修,暨本件損害應由被上訴人負責等主張,提出具體抗辯。兩造如有其他證據調查,並應儘速提出,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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