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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張瑞蘭呂麗玉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莊和雄

  • 當事人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訴訟代理人 張體民 被上訴人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和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因上訴人嗣後具狀聲請為訴之變更追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 訴人應就上訴人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意旨狀所主張之變更追加民法第172條、第179條請求權基礎,以及上訴人主張依附圖一(原審卷第128頁)及被證二之巡檢報表等資料(原審卷第137-161頁),認本件事故之設備,應由被上訴人負責維修,暨本件損害應由被上訴人負責等主張,提出具體抗辯。兩造如有其他證據調查,並應儘速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書記官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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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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