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長盛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黃思菁
- 訴訟代理人
- 林傳智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欠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0萬4,777元,應徵裁判費15萬2,77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