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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再字第1號

給付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瑞蘭呂麗玉吳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長盛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思菁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欠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0萬4,777元,應徵裁判費15萬2,77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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