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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蔡秉宸吳國聖許旭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達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任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姵妘
複代理人
受 告 知
複代理人
訴 訟 人 蘋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貴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台灣海空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婉妤
被上訴人
趙婉妤
被上訴人
謝金軒
被上訴人
前 列三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家穎律師
複代理人
謝奇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先就本案之運送契約究係單純之海路運送;或係海陸聯運為舉證及說明,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許旭聖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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