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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7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許秀芬郭玄義吳崇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2號

抗告人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抗告人
高聖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古文惠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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