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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8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浴美杭起鶴莊嘉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號

抗告人
黃戴寶
兼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98號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下稱系爭補費裁定),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 項規定,及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第1 次庭長、法官會議提案二決議意旨,於同年8 月9 日午後12時生送達效力。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抗告人雖於108 年8 月19日向本院遞狀表示對系爭補費裁定聲明異議,並聲請本合議庭3 位法官迴避云云。然查,系爭補費裁定係程序中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或異議,抗告人聲明異議,即於法無據。另抗告人前已在本件程序中,對本合議庭3 位法官聲請法官迴避,業經本院108 年6 月21日108年度聲字第141 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有該民事裁定存卷可佐,故抗告人於同一事件中,再次聲請本合議庭3 位法官迴避,即無理由,均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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