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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秉宸許旭聖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複代理人
黃鳳珠
被   告
吳政衛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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