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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非抗字第9號

清算完結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賢慧黃綵君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非抗字第9號

再抗告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謝明星
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相對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玖股)
法定代理人
江錫麟
相對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徵收科)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再抗告人聲報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再抗告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人謝明星」之記載,應更正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清算人謝明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非抗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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