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吳惠郁、簡燕子、顏世傑
- 法定代理人張景華
- 當事人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陳進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華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進卿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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