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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4號

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瑞蘭呂麗玉林孟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陶大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6日108年度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查上訴人就本院109年5月26日108年度上字第2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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