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360號上 訴 人 林鴻儀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淑婷 被 上訴 人 陳鉅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成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訴訟費用裁判廢棄。被上訴人邱淑婷應協同上訴人結算原設於臺中市○○○百貨內之○○風味小館合夥之財產狀況。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邱淑婷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上訴人以一訴就不同之二個合夥事業,合併提起數宗訴訟,求為命被上訴人邱淑婷、陳鉅富二人(下逕稱姓名,合稱邱淑婷二人)協同清算如後述之系爭合夥事業一財產,暨命邱淑婷協同清算系爭合夥事業二之財產,為訴之客觀合併(單純合併)之態樣。又其經原審判決其全部敗訴後,就系爭合夥關係一之請求(原審卷第80頁),減縮僅就所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合夥財產請求結算,並訴請給付 100萬元(本院卷182頁);就系爭合夥關係二則不主張「依該清算結果返還、分配應得款項」,均屬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情形。 貳、訴訟要旨: 一、上訴人主張: (一)系爭合夥事業一部分,當初兩造約定共同集資600萬元成立 ○○富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伊出資120萬元 ,該協議具有合夥性質,其中100萬元出資額(含伊出資額 20萬元)已成為公司資本額,不屬於合夥財產範圍,其餘未花用之500萬元仍屬合夥財產,且合夥目的於○○公司設立 登記後已達成,系爭合夥(僅餘500萬元合夥財產)應解散 及清算,為此依民法第692條第1項第3款前段、第694條第1 項、第689條、第697條之規定,請求協同結算500萬元合夥 財產並請求其中20%即100萬元。 (二)系爭合夥事業二部分,邱淑婷於101年10月邀約伊投資經營 ○○小館(原在臺中市○○○百貨內),101年12月間結束 營業,迄未辦理清算,邱淑婷自應協同清算合夥財產等語。(三)上訴聲明: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二、三項訴訟廢棄。2.邱淑婷、陳鉅富二人應就其與上訴人合夥籌設○○公司所餘500萬元之合夥財產辦理結算,並依結算結果共同給付 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3.邱淑婷應協同上訴人清算原設於臺中市○○○百貨內之○○風味小館之合夥財產。4.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上訴人辯稱: (一)系爭合夥事業一部分,依當初雙方約定意旨,上訴人投入金錢並無分成一部分設立公司資金、另一部分仍維持合夥關係。當初邱淑婷以所經營之「○○創意造型彩妝藝術工作室」增資轉型為公司,上訴人知道本件投資要做彩妝的自有品牌通路,不是零售,也不是向他人購貨,當時設定一股60萬占10%,上訴人同意蓋章。上訴人對邱淑婷提出詐欺之刑事告訴業經不起訴處分,上訴人已自合夥關係一中退夥,並辦理結算終結,受領486,550元,邱淑婷在刑案同意和解退還上 訴人84萬元,但要扣除伊前已經退還之486,550元等語。 (二)系爭合夥事業二部分,邱淑婷未與上訴人合夥經營合夥關係二,是上訴人想跨足餐飲界,係借○○公司之名投資「○○風味小館」等語。 (三)於原審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於本院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2項所定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 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上訴人向邱淑婷提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97號民事訴訟(下稱第2297號訴訟),關於合夥關係一,該案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訴請邱淑婷返還未用於合夥關係一實際出資額之100萬元,該 確定判決認上訴人之出資額本以120萬元計算,並無其所區 分20萬元用於合夥、100萬元未用於合夥,係就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為裁判而有既判力(惟僅於該案當事人即上訴人及邱淑婷始有既判力可言,上訴人於第2297號訴訟上訴二審並追加陳鉅富為被告,惟已撤回上訴,陳鉅富自非該案既判力效力所及之人),該案論及上訴人是否應對邱淑婷、陳鉅富為主張,及援引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 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乙節,則屬對於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所為之判斷,並無既判力。又關於合夥關係二(合夥人僅上訴人及邱淑婷),第2297號確定判決認合夥關係二未經清算,上訴人對於邱淑婷即不得本於民法第697條 及第179條條文請求返還出資額,係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為裁判而有既判力,合先敘明。 二、系爭合夥關係一: (一)按稱合夥者,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2條 第1項第2款之規定,係指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 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營利社團法人。又合夥人出資後,其出資成為合夥財產之一部分,屬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且合夥財產為合夥債權人之第一擔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而股東之出資及公司財產,屬於公司所有,對於公司之債務,股東僅就其出資額為限負責。由上可知,合夥與有限公司在組織、財產歸屬、法律責任上均有不同。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邱淑婷邀約伊籌設○○公司,上訴人於 101年8月21日出資120萬元,成為○○公司股東,持股比例 為20%,且上訴人於第2297號訴訟亦主張邱淑婷邀其出資120萬元,持股20%,伊於101年8月21日將1,200,000元匯至被上訴人邱淑婷設於○○○○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另上訴人於刑事告訴係以邱淑婷於101年8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堂」餐廳內,以其 所經營之「○○創意造型彩妝藝術」工作室將增資轉型籌設成立有限公司,爾後前景看好且獲利甚豐為由,邀請上訴人林鴻儀出資120萬元參與合作事業,致告訴人即上訴人陷於 錯誤,應允投資,並於同年月21日,匯款120萬元至被告即 被上訴人邱淑婷○○○○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而依上訴人提出之○○創意造型彩妝藝術2012增資轉型增資市場運作簡略報表與通路報告書、股東權益與規範章程、股權合議簽約書(見他字卷4、5、7頁),均足以 顯示本件邀約投資目的在設立公司,且上訴人出資金額自始為120萬元,同意擁有股份20%。又經濟部係101年10月18日 核准○○公司設立,其中董事為邱淑婷,股東有上訴人及陳鉅富,出資額為分別為70萬元、20萬元、10萬元等情,此有○○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8、159頁),另上述2297號訴訟,陳鉅富以證人身分證稱:伊出資600,000元,占10%,上訴人出1,200,000元,占20%,其餘是邱淑婷,邱淑婷出資應該是剩餘的部分,應該是4,200,000 元等情在卷(見該案卷宗第147頁反面、148頁正面),準此,該公司係由兩造、證人陳鉅富共同合夥成立,三人約定公司實收資本額6,000,000元,每股600,000元,登記資本額 1,000,000元,上訴人出資1,200,000元,登記持股為20%即 200,000元,足堪認定。另案確定判決亦認就上訴人於合夥 關係一之實際出資額本應以1,200,000元計算,再合夥之出 資額本依合夥契約之約定,此與合夥所成立公司登記資本額、出資額無關,而○○公司於101年10月18日設立,於101及102年度亦有報稅資料(刑案卷33-46),另邱淑婷於刑案亦提出參與商業活動資料及合約書(刑案卷55-57、62、63) ,上訴人於刑案稱:投資期間伊有問邱淑婷生意如何,邱淑婷說不好,也沒有提出報表等,伊問公司盈餘,邱淑婷只說還在整理,但一直未提出,102年12月間伊要求退股,因為 伊是股東怕會有事,103年3月邱淑婷拿了一張35萬元之客票,給伊作為退股金,並稱其他金額等整理公司盈虧後會再與伊會算,之後於103年5、6月提出面額136,550元之支票表示只剩餘這些錢,伊請邱淑婷提出單據,但邱淑婷都沒有提出等語,足見○○公司設立後應有實際經營,是上訴人猶主張僅登記資本額20萬元為其實際出資額,其餘1,000,000元非 其實際出資額,並無可採。 (三)兩造三人因籌設○○公司而互約出資,惟實際用意在設立○○公司,又上訴人就該公司出資1,200,000元,持股佔20%,已如前述。另上訴人告訴邱淑婷涉嫌詐欺案件之偵查程序(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349號詐欺案件)中自陳:伊係於102年12月要求退股等語(見該署104年度交查字第130號卷第29頁),其於本件所稱101年退股應有誤會,則上訴人係在公司設立登記後退股,於103年3月20日將○○公司股權全數讓與邱淑婷,而有限公司無退股制度,從上訴人事後將○○公司出資轉讓予邱淑婷乙節(見原審卷第160頁所附之股東同意書影本),可知上訴人此部分所稱之 「退股」,應係指公司法第111條之出資轉讓,亦即上訴人 將○○公司之出資轉讓予邱淑婷,尚不得認屬合夥關係一之退夥,或無限公司之退股。上訴人將合夥之退夥、無限公司之退股、有限公司之出資轉讓概念混為一談,實有誤會。至於上訴人認其轉讓○○公司出資予邱淑婷,所得金額486,550元,應有短缺,核係伊與邱淑婷決定出資轉讓時,如何依 其持股20%、出資額120萬元,計算○○公司當時之市值,已與上訴人所稱公司設立登記前應結算合夥關係一云云無涉,且亦無上訴人所指100萬元未使用情形,是上訴人主張有合 夥關係一之剩餘出資額500萬元應為結算,並由被上訴人二 人共同給付伊100萬元,為無理由。 三、系爭合夥關係二: (一)按稱合夥者,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於系爭刑案偵查中稱:邱淑婷於101年11月間以電話說遠百裡有○○風味小館要頂 讓,她事先已與人簽約了,就找其投資220萬,並告訴其經 營方向,拿簽約資料給其看,並說她會經營,其口頭答應,沒有簽立書面契約等語(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交查字第 130號卷第5頁,影印後附於原審卷第163頁),邱淑婷於同 日訊問程序中亦稱:「〔檢察官問:是否要求告訴人(即上訴人,下同)投資○○風味小館?時、地?〕有,同告訴人所述」、「(檢察官問:告訴人是否有給你投資款?多少錢?)也同告訴人所述。但告訴人計給我180萬元,5萬元是以匯款至我的帳戶,他應是忘了」(同上卷第5頁背面,影印 後附於原審卷第164頁),則邱淑婷既已與他人簽約受讓經 營○○風味小館,並找上訴人投資,且告知上訴人經營方式,並稱由其來經營○○風味小館,上訴人亦口頭同意,並匯投資款予邱淑婷,即應認其二人有首揭規定所稱合夥共同經營共同事業(○○風味小館)之合意。又證人吳○○即處理 ○○風味小館帳務之員工證稱:邱淑婷是○○風味小館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原審卷第55頁背面),參以邱淑婷於刑案稱:伊以○○公司名義與總公司簽約加盟,自101年12月開始 在○○○內經營○○小館,1年下來營業虧損54萬7,897元加計○○○開罰13萬6,966元及勞工局罰款6萬元等,總計虧損約74萬,只剩下六門冰箱等生財工具。伊無法接受上訴人所要求,入股金175萬元的2.5成,即43萬7,500元作為退股金 ,如此算來虧損的部分都是由伊承擔。伊無法接受上訴人要求還這麼多退股金等情,益見邱淑婷對於該事業介入甚深,核與其辯稱:係上訴人自己想跨足餐飲業,其好心引介彩色○○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彩色○○公司)背景資料予上訴人之單純介紹投資不符,邱淑婷前揭置辯,即非可採。至上訴人與邱淑婷以○○公司之名義投資於彩色○○公司之○○風味小館專櫃,係對外借○○公司之名義為投資名義人,惟此並不影響兩人內部間合夥關係二之成立,併予敘明。 (二)合夥關係二既以經營○○風味小館為共同事業,而○○風味小館已於101年12月間結束營業,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合夥 關係二之目的事業已不能完成,即應解散進行清算程序。查○○小館固係由上訴人自己原經營之裝修公司會計吳○○,從102年1月起至同年12月之會計帳務幫○○小館作帳,經上訴人於刑案所陳明,惟證人吳○○於原審證稱:邱淑婷交給其之帳務資料,其算完後就交給邱淑婷,沒有記詳細數字,其也沒有留存,邱淑婷給其都是○○風味小館的東西,若有缺資料其會向她反應,以○○風味小館來說應該是完整的帳務,至於核算完之後,○○風味小館那部分整理來說是虧損的,其沒有把算完金額給上訴人看,其是先給邱淑婷,並告訴邱淑婷說要去跟上訴人對帳,現在其也沒有辦法記得當時算出的金額,其只記得上訴人有告訴其說退股的金額應該不是只有他領到的這樣,其那時只有做○○風味小館部分,沒有做○○公司部分(見原審卷第54頁背面、第55頁),足見○○風味小館經營期間有虧損情形,惟實際互約出資之詳情、虧損分擔比例,則非清楚,亦未經兩造會同核對,是上訴人對邱淑婷不得本於民法第697條為請求,自不能認合夥關 係二已解散清算完畢。 (三)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694條、第699條請求邱淑婷協同清算合夥關係二,即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邱淑婷應協同原告清算合夥關係二之合夥財產,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即請求邱淑婷二人協同結算自合夥關係一之合夥財產500萬元,並給付伊100萬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則原審駁回上開應准許部分,尚有未洽,爰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上訴人之訴,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又系爭合夥關係一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系爭合 夥關係二訴訟標的價額,參照上訴人於2297號所主張扣除虧損其尚可得101萬元等情,是本件判決後,兩造均不得上訴 ,不生假執行、免假執行事宜,原審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結論並無不合,無廢棄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