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8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美蒼李立傑陳正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88號

被上訴人
洪子翎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吳奕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被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揭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前揭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美 蒼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正 禧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8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