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508號上 訴 人 尚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璋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建豐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67萬1,875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下稱567萬1,875元本息),原審為上訴人 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追加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㈠第90頁民事爭點整理狀、卷㈡第173-174頁筆錄,本院闡明後上訴人 表示聲明相同不須修正),被上訴人雖不同意上訴人所為上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追加,然上訴人所追加之訴與原有之訴,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均係兩造間於民國107年2月22日簽訂購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所衍生之爭執,應認在社會生活上有相當之共通性或關連性,且訴訟及證據資料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得加以援用,可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前揭規定,自不須被上訴人同意即可為之,應予准許。 二、實體部分: ㈠、上訴人主張: 兩造於107年2月22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上訴人提供枸杞粉碎料(下稱枸杞粉),送至兩造約定之飼料廠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蛋雞飼料混合後,交由被上訴人飼養蛋雞,被上訴人再將食用枸杞飼料之蛋雞生產雞蛋(下稱枸杞蛋),以產地牌價每臺斤加18元銷售予上訴人。因上訴人與臺灣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簽約,預定枸杞蛋將於107年3月21日在賣場上架,而與上訴人約定須於同年月6日對蛋雞投放含有枸杞粉之混合飼料,並於 同年月12日取得枸杞蛋,以利上訴人上架。上訴人已按被上訴人指示將枸杞粉送交檢驗抗生素及農藥殘留,並依被上訴人指示標示枸杞粉原料之外包裝袋,被上訴人亦同意以檢驗報告後補之方式,先行使用上訴人提供之枸杞粉。詎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將枸杞粉送至甲○○○公司時,雖未提出檢 驗報告但表明後補,竟遭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枸杞粉外袋包裝標示不明,及未提出檢驗報告為由,指示甲○○○公司拒收,翌日上訴人改委託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將10噸已混合枸杞粉之飼料送至被上訴人處時,仍遭被上訴人拒收。因蛋雞食用枸杞粉後能及時產蛋上架之最後期限為107年3月6日,被上訴人及甲○○○公司卻拒絕收受上訴 人所提供之枸杞粉予以加工或另由丙○提供之枸杞粉飼料,致上訴人已無法如期在乙○○上架枸杞蛋,且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上訴人除已口頭及以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向被上訴人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外,並先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另覓廠商所增額外購蛋成本及價購飼料之損失。退步言之,若認被上訴人無法及時提供枸杞蛋非屬給付不能,則被上訴人逾兩造約定在107年3月12日前供給枸杞蛋之期限,亦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則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另覓廠商所增額外購蛋成本及價購飼料之損害。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67萬1,875元本息。 ㈡、被上訴人則以: ⑴、上訴人提供枸杞粉與甲○○○公司加工混合蛋雞飼料後,提供與被上訴人投放含有枸杞粉之飼料與蛋雞食用,因並非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飼料管理法第10條第3項第1款所規定之例外情形,上訴人提供與甲○○○公司之枸杞粉仍應依飼料管理法第14條之規定標示,惟上訴人並未依規定標示,且未於送料時併提出無抗生素及農藥殘留之檢驗報告,始遭甲○○○公司拒收,此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非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從未同意上訴人得以先送枸杞粉、後補檢驗報告之方式進廠,縱被上訴人或甲○○○公司曾同意上訴人可先送枸杞粉進廠,後補無抗生素殘留之報告,惟在上訴人拒依飼料管理法規定標示下,被上訴人或甲○○○公司自不得將枸杞粉添加進蛋雞飼料中餵食雞隻。嗣後上訴人仍拒絕補正檢驗報告,亦拒不依飼料管理法之規定標示,顯係預示拒絕給付,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7日發函向上訴 人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上訴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即無理由。至系爭契約約定購蛋價格係採浮動計算,上訴人以單一固定價格計算不履行之損害,顯有錯誤。且上訴人提出向他人購蛋之價格計算及總金額是否與所主張被上訴人債務不履行間有因果關係,未見上訴人證明。況買賣標的物雞蛋,屬種類之債,縱然被上訴人未為給付,亦僅為嗣後主觀給付不能,仍有其他廠商可能提供給付,故不生給付不能問題,上訴人主張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法律關係,訴請賠償,應屬無據。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67萬1,875元本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見本院卷一第318-320頁): ㈠、不爭執事項: ⑴、兩造於107年2月22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上訴人提供枸杞粉,送至兩造同意之飼料廠甲○○○公司與蛋雞飼料混合後,交由被上訴人飼養蛋雞,再將食用枸杞飼料之蛋雞生產之雞蛋銷售予上訴人。 ⑵、兩造約定被上訴人應以混合上訴人交付枸杞粉之飼料餵食蛋雞,並取得餵食混合枸杞粉飼料之蛋雞所產出之枸杞蛋。被上訴人於107年2月28日在LINE要求上訴人就交付甲○○○公司混合之枸杞粉應送驗無抗生素殘留。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2日在LINE上表示「1第一批寄4.5噸進○○2抗生素檢驗報告3○○抱怨您的口氣不好,哈哈!他們知道您急,也會儘力 處理的!4抗生素檢驗是送那一家驗的」、「農委會的免字 號證明文件,及抗生素檢驗報告,可以在投料前趕出來嗎?」(原審卷第79、97頁)。 ⑶、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將如被證3照片所示枸杞粉送至甲○○○公司,遭甲○○○公司拒收。 ⑷、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契約前曾提出SGS食品實驗室--台北出具 之測試報告,該報告係就上訴人於106年10月1日生產製造之「尚寧枸杞」作測試,測試採樣時間為107年2月21日,測試結果對所列470項農藥均未檢出,報告日期為107年2月27日 (原審卷第31-61頁)。 ⑸、上訴人將枸杞粉送交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下稱中央畜產會)檢驗,中央畜產會於107年3月5日受理,並於107年3月8日完成報告,分析項目為「抗生物質」,檢驗結果為陰性。上訴人於107年3月7日將玉米粒送交中央畜產會檢驗,報告於 107年3月12日完成,分析項目為「馬拉松」、「加保利」、「滴滴涕」等12項物質,檢驗結果均為未檢出。 ⑹、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7日寄發○○郵局存證號碼000000號存 證信函,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於翌日送達上訴人。⑺、兩造就履行系爭契約事宜,曾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內容如原證3截圖所示。 ⑻、上訴人於107年3月6日委託丙○公司將10噸枸杞粉送至被上 訴人處時,被上訴人拒收。 ㈡、爭執事項: ⑴、兩造有無約定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交付甲○○○公司混合 之枸杞粉,應於送交混合前取得無農藥殘留及抗生素殘留之檢驗報告?上訴人送交○○○公司之枸杞粉標示日期、成分及其他符合飼料管理法第14條規定事項之義務?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未盡協力義務,被上訴人無可歸責事由,有無理由? ⑵、原審卷第101-103頁之標示是何人要求?被上訴人有無同意 枸杞粉可先送甲○○○公司與飼料混合,檢驗報告可以候補? ⑶、107年3月5日將枸杞粉送至甲○○○公司,甲○○○公司拒 收的原因為何? ⑷、被上訴人抗辯其因上訴人預示拒絕給付(原審卷第119頁LINE),於107年3月7日以○○郵局存證號碼000000號存證信函解除系爭契約,有無理由? ⑸、上訴人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如有理由,上訴人得請 求金額若干? ⑹、上訴人於107年3月6日委託丙○公司將10噸枸杞粉送至被上 訴人處時,有無提供快篩藥物殘留檢測的試紙?被上訴人有無義務使用丙○公司所生產的飼料?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乾燥之枸杞粒經粉碎後成枸杞粉碎料,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添加物」所列之「7.2.1飼料用天然植物及其殘渣 」項下產品,且作為蛋雞飼料添加使用,而飼料管理法第3 條之1所稱飼料添加物。「枸杞粉碎料」非屬飼料詳細品目 或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範圍內貨品,製造該產品毋須辦理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惟「蛋雞飼料」係屬飼料詳細品目公告之「配合飼料」,生產該蛋雞配合飼料之廠商,應取得農委會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始得製造蛋雞配合飼料。另依飼料管理法第14條規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成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三、成分。四、含基因改造原料。五、所行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六、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七、淨重量。八、製造成輸入登記認證字號。九、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另依農委會81年11月4日(81) 農牧字第0000000A號公告,「飼料及飼料添加物之包裝或容器上應行標示事項,自82年元月1日起增加『有效日期』乙 項」。銷售「枸杞粉碎料」之業者,應於銷售前,依前開標示規定完成產品中文標示,此業經農委會於108年2月26日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在卷(參見原審卷第315-317頁 )。依上開農委會之函示,上訴人所製造而送交甲○○○公司之枸杞粉,雖毋須辦理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但須依飼料管理法第14條規定辦理標示。惟依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送交甲○○○公司枸杞粉之相片(參見 原審卷第223頁)觀之,其上僅標示公司名稱「尚寧公司」 、料名「枸杞粉碎料」及重量「25kg」,餘製造成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成分、含基因改造原料、所行使用主要原料、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與有效日期等應有之標示,均付之闕如,難認符合飼料管理法之規定,甲○○○公司拒絕收受,應屬有據。 ㈡、次查,甲○○○公司職員丁○○到庭證稱:「(107年2、3 月間是否知道張建豐及尚寧公司有無合約上的糾紛?或是合作上的糾紛?)我3月之後才瞭解這個過程。我不是當事人 ,就我所知,我的客戶張建豐購買一個產品需要添加在飼料去做生產,生產的產品也在我們公司,我對要添加的產品去做確定,確定是否能合法添加在飼料上。我做了這個確認的過程,當時糾紛是,該產品標示沒有如法規上的規定完全呈現,所以我無法判定是否可以合法添加」、「(是否有協助尚寧公司去設計枸杞碎料的標示方式?)我沒有協助設計」、「(2月23日我去貴公司拜訪妳的時候,妳有沒有要求我 根據其他工廠標準SOP,叫我提供任何的檢驗報告、標示方 法?)當天我有提醒尚寧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洪文璋進場必須符合合法的產品標示,遵守飼料管理法的規範的包裝標示,並提供無藥物殘留之證明」、「(請簡述退貨狀況?)針對尚寧公司送過來的產品包裝產品外觀作檢視,沒有依照飼料管理法完成完整標示,所以無從判斷此商品是什麼東西。當下聯繫我的客戶張建豐,告知產品外觀是這樣標示,也詢問業務經理,取得張建豐、經理同意後,告知尚寧公司這樣的產品沒有辦法進場添加使用」、「(請庭上提示原審卷第217-223頁被證三照片,這是否是上訴人送達的枸杞粉碎料的 外觀?)是」、「(就本案來說,甲○○○有無要求尚寧公司提出沒有藥物殘留的證明?)有」、「(尚寧公司事實上有沒有提供給你們?如果有的話,何時提供?)事後提供,尚寧公司的包裝產品就是原審卷217-223頁相片所示枸杞粉 碎料到甲○○○之後,尚寧公司才提供。並不是當天提供。我不記得哪一天提供」、「(尚寧公司為何事後補提抗生素檢驗證明?)尚寧公司於原審卷217-223頁所示相片所示送 枸杞粉碎料來的時候,我有要求要提出無藥物殘留證明。所以尚寧公司才提出」、「(尚寧公司送貨到甲○○○,前後有幾次?)一次」、「(該次尚寧公司送貨到甲○○○時,甲○○○沒有收貨而予以退貨的原因?)包裝標示不符合飼料管理法的規定」、「(飼料管理法規定要標示什麼東西?)我沒辦法完整陳述飼料管理法規定所有的標示,但是,基本上我會看送達的產品有沒有產品名稱、製造公司、生產場別、製造日期、到期日、成份、使用方式。大約這些」、「(做蛋雞飼料的原物料,是否每一樣都要符合無藥物殘留、飼料管理法的規定?)是」等語(本院卷㈡第130-138頁) 。依上開證人丁○○之證言所示,兩造確實有枸杞粉至遲應於107年3月6日送至甲○○○公司之約定,惟因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送至甲○○○公司之枸杞粉,所為標示與飼料管理法規定不符,且未送無抗生素及農藥殘留之檢驗報告,致遭甲○○○公司拒收。 ㈢、再查,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被上訴人售與上訴人之枸杞 蛋中「不得殘存任何染色劑或其他未經甲方同意之人工添加劑」;第6條約定:「雞蛋不得有任何違反法令之藥物殘留 ,因藥物殘留所產生之任何賠償損失及商譽損失,乙方(指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第7條約定:「甲方(指上訴 人)得每月隨機抽檢雞蛋,抽驗費用由甲方支付,其標準依農委會公告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不合標準者,甲方不付任何費用,蛋全數退還。上架後驗出者,依前條賠償責任之規定」(參見原審卷第17-18頁)。依兩造於系爭契約之 約定,被上訴人售與上訴人之枸杞蛋中,如有殘存任何染色劑或其他未經甲方同意之人工添加、違反法令之藥物殘留及逾『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時,上訴人不支付任何費用,被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依證人丁○○之證言:「(甲○○○生產飼料的管線有幾種?)二種。一個是空白管線,一個是含藥物管線」、「(一般來說,蛋雞的飼料,應該由哪轉種管線生產?)空白管線」、「(空白、含藥物管線有何不同?)空白管線上生產的飼料,所使用添加物跟原物料都需沒有藥物殘留。含藥物管線的飼料,生產線上有其他藥品的添加」、「(藥物殘留是否包含抗生素?)是」、「(如果客戶委託你們製造飼料,必須使用空白管線,如何確認空白管線不會遭受抗生素的污染?)請客戶提供商品無藥物殘留之證明」等語(本院卷㈡第132-133頁)。是為避免日後 驗出藥物殘留或其他人工添加時,責任之歸屬難以釐清,上訴人於將枸杞粉送至甲○○○公司加工時,自有提供依飼料管理法標示之枸杞粉及無抗生素及藥物殘留檢驗報告之契約義務。則上訴人未依飼料管理法標示枸杞粉及提出無抗生素及藥物殘留檢驗報告,致遭兩造約定加工飼料之甲○○○公司拒收,而遲誤蛋雞最晚應於107年3月5日前食用含枸杞粉 飼料,俾便於107年3月12日前產出枸杞蛋,並在乙○○上架之期限,此顯然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甚明。 ㈣、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同意檢驗報告後補云云,惟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依兩造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上訴人於107 年2月28日即已在LINE要求上訴人就交付甲○○○公司混合 之枸杞粉應有無抗生素殘留之檢驗報告,於107年3月2日亦 在LINE上表示「1第一批寄4.5噸進○○2抗生素檢驗報告3○○抱怨您的口氣不好,哈哈!他們知道您急,也會儘力處理的!4抗生素檢驗是送那一家驗的」、「農委會的免字號證 明文件,及抗生素檢驗報告,可以在投料前趕出來嗎?」(參見原審卷第79、97頁)。足見上訴人抗辯兩造就送甲○○○公司之枸杞粉約定檢驗報告後補乙節,應與事實不符,未堪採認。至上訴人辯稱已於107年2、3月送請實驗室檢驗枸 杞粉無抗生素及藥物殘留,並取得檢驗報告(參見原審卷第31-51頁)云云。惟上訴人既已取得檢驗報告何以於將枸杞 粉送至甲○○○公司加工時,未一併提出致遭退貨,直至訴訟後使提出,顯違背經驗法則,自難採信。況依上開檢驗報告所附相片(參見原審卷第45頁),上訴人送驗之枸杞粉與送至甲○○○公司之枸杞粉之包裝不同(參見原審卷第217 -223頁),內容物是否相同,非無疑義,自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另上訴人抗辯於107年3月6日委託丙○公司將含 有枸杞粉之飼料送至被上訴人牧場遭拒,而主張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云云。惟兩造既於系爭契約約定如雞蛋驗出抗生素或其他非法殘留藥物,應由被上訴人負賠償責任,上訴人委託丙○公司所送含有枸杞粉之飼料,既非兩造所約定之飼料加工廠,復未提出相關檢驗報告,則被上訴人如貿然收受,並予以投料,日後若驗出抗生素或其他非法殘留藥物,當會發生兩造責任歸屬難以釐清之風險,尚難據此即認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上訴人之抗辯自難採信。 ㈤、綜上,本件因上訴人未依飼料管理法標示枸杞粉及提出無抗生素及藥物殘留檢驗報告,致遭兩造約定加工飼料之甲○○○公司拒收,致貽誤蛋雞食用含枸杞粉飼料而於107年3月12日前產出枸杞蛋,並在乙○○上架之期限,此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上訴人據此主張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而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9 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567萬1,875元本息,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先位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給付不能之規定、備位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另覓廠商所增額外購蛋成本及價購飼料之損害567萬1,875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