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56號
- 上訴人
- 捷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松
- 訴訟代理人
- 韓銘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徵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興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幀鴻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凱翔律師
- 被上訴人
- 謝宜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8年8月7日收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9號第一審判決,此有送達證書(見原法院卷二第75頁)在卷可稽,是上訴期間自翌日即108年8月8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至108年9月2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8年9月19日,始提起本件上訴(見民事上訴理由狀上之收文戳章,本院卷第39、289頁)。是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