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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蔡秉宸許旭聖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56號

上訴人
捷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松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律師
被上訴人
東興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幀鴻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被上訴人
謝宜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8年8月7日收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9號第一審判決,此有送達證書(見原法院卷二第75頁)在卷可稽,是上訴期間自翌日即108年8月8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至108年9月2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8年9月19日,始提起本件上訴(見民事上訴理由狀上之收文戳章,本院卷第39、289頁)。是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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