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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673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蔡秉宸許旭聖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73號

上訴人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72,75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9,418元;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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