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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惠郁顏世傑簡燕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4號

上訴人
吳俞儂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冠寧律師
被上訴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複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上訴人
巨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華軍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待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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