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吳俞儂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被 上訴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上訴人 巨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華軍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待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