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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許秀芬游文科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陳舜俊

  • 上訴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上訴人  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俊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同年月17日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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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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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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