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284號上 訴 人 周庭蓉 被 上 訴人 崇佑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44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之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被上訴人公司(更名前為華進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華進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間承攬訴外人張00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建物之壁紙、地磚及窗簾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含稅報酬為新臺幣(下同)93萬4118元。嗣被上訴人委由上訴人向張00收取報酬,張00簽發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予上訴人。詎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竟私予提示兌領,而無法律上原因取得86萬5000元(下稱系爭款項),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被上訴人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86萬5000元。 (二)系爭款項為被上訴人公司之工程款,與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於106年10月18日簽立之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書)無涉,況上訴人於106年間亦曾口頭同意將系 爭款項返還被上訴人公司,惟迄今仍未返還,致被上訴人公司受有商譽及帳務上之損害。況系爭協議書第7條係指上訴 人與甲○○間於簽立系爭協議書當時所存在之訴訟事件,並不及於將來未發生之訴訟紛爭,亦不及於與第三人間之紛爭。至上訴人提出與甲○○於106年9月8日之LINE對話,係於 簽立系爭協議書前所為之提議,但上訴人並未接受,該內容視同不成立,上訴人係扭曲內容。 (三)爰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86萬5000元及自108年3月14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原請求自105年11月16日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逾自108年3月14日起算之部分為第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未聲明不服)。 二、上訴人則以: (一)上訴人與甲○○婚後共同經營華進公司,華進公司承攬系爭工程時,兩造仍有婚姻關係,甲○○指示上訴人收取系爭款項,並用於家庭開銷、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花用。而依系爭協議書第7、13條之約定,兩造間於簽訂系爭協議書前之全部 糾葛紛爭問題,均以系爭協議書記載為準,本件係兩造105 年間所生之糾紛,自在系爭協議書之協議範圍內,甲○○明知其不得再向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款項,反改以被上訴人公司名義提起本件訴訟,實乃權利濫用。 (二)又參甲○○106年9月8日、12月3日與被上訴人之LINE對話載明「93萬不再計較」、「還有中清路的工程款也未跟你要求」等語,甲○○顯係基於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身分拋棄系爭款項之請求權,是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以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一)上訴人與甲○○於88年2月14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 (二)華進公司於105年2月間承攬張00之系爭工程,張00簽發面額86萬5000元、發票日105年11月26日之系爭支票予上訴 人,屆期由上訴人提示兌現系爭支票。 (三)上訴人與甲○○於106年10月18日簽立系爭協議書,系爭協 議書前言載明:「茲甲(即上訴人)乙(即甲○○)雙方就夫妻間婚姻關係、財產請求、未成年子女相關等事件,協商後達成共識,訂定下列約款俾資共同信守,以昭明確」,第7條約定:「兩造間全部訴訟事件,民事訴訟應撤回訴訟; 刑事訴訟則應(告訴乃論部分)撤回告訴或表明已冰釋誤會取得諒解並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第13條約定:「甲乙雙方夫妻間於簽訂本協議書前之全部糾葛紛爭問題均以本協議書記載為準,就簽訂本協議書前之主張、質疑等日後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他方提出主張,以維甲、乙雙方夫妻和諧關係。」 (四)被上訴人另案訴請張00給付工程款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被上訴人於106年10月25日以其與上訴人於台中地院達成調解,具狀撤回起訴。甲○○就系爭款項對上訴人所提出之刑事業務侵占告訴,亦經甲○○於系爭協議書簽訂後撤回。 (五)甲○○於106年9月8日傳LINE予上訴人表示「律師對於你已 提出的業務侵占、恐嚇、背信,以及對張董的提告撤回,93萬不再計較,以前你用公司的款項買不動產的部分,也不再計較,以上都會在調解筆錄寫得很清楚。」,再於106年12 月3日傳LINE予上訴人表示「明細也寫得很清楚,也給你兩 百萬的現金,還有中清路的工程款也未跟你要求…。」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 (一)系爭款項是否屬系爭協議書第7、13條協議之範圍? (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款項是否屬系爭協議書第7、13條協議之範圍? 華進公司於105年2月間承攬張00之系爭工程,張00簽發面額86萬5000元、發票日105年11月26日之系爭支票予上訴 人,屆期由上訴人提示兌現系爭支票。上訴人與甲○○於88年2月14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因甲○○對上訴人涉 有家庭暴力之行為,經台中地院10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445 號核發暫時保護令,上訴人乃自105年9月16日起與甲○○分居,與兩位女兒共同生活,上訴人所收取之系爭款項未繳回公司,用以支付家庭生活及撫養女兒費用,而與甲○○發生婚姻、財產糾紛,甲○○為維持婚姻關係,雙方於106年10 月18日達成協議,簽訂系爭協議書,系爭協議書前言載明:「茲甲(即上訴人)乙(即甲○○)雙方就夫妻間婚姻關係、財產請求、未成年子女相關等事件,協商後達成共識,訂定下列約款俾資共同信守,以昭明確」,第7條約定:「兩 造間全部訴訟事件,民事訴訟應撤回訴訟;刑事訴訟則應(告訴乃論部分)撤回告訴或表明已冰釋誤會取得諒解並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第13條約定:「甲乙雙方夫妻間於簽訂本協議書前之全部糾葛紛爭問題均以本協議書記載為準,就簽訂本協議書前之主張、質疑等日後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他方提出主張,以維甲、乙雙方夫妻和諧關係。」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並有系爭支票、台中地院105年 度司暫家護字第1445號暫時保護令、系爭協議書在卷足稽(附原審卷第24至25、51至63頁),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系爭款項原屬被上訴人之工程款,被上訴人並無義務將系爭款項交由上訴人支付家庭生活及撫養女兒費用,而被上訴人公司之負責人甲○○為解決與上訴人間婚姻關係、財產請求、未成年子女等相關糾紛,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協議書,即產生系爭款項是否有在系爭協議書第7、13條協議範圍之爭議 ,經查: 1.甲○○於106年9月8日傳LINE予上訴人表示「律師對於你已 提出的業務侵占、恐嚇、背信,以及對張董的提告撤回,93萬不再計較,以前你用公司的款項買不動產的部分,也不再計較,以上都會在調解筆錄寫得很清楚。」,再於106年12 月3日傳LINE予上訴人表示「明細也寫得很清楚,也給你兩 百萬的現金,還有中清路的工程款也未跟你要求…。」(見本院卷第17、19頁),甲○○於106年9月8日所傳之LINE係 在106年10月18日簽訂系爭協議書之前,由該LINE內容可知 ,有106年9月8日之LINE內容,始有系爭協議書第13條之約 定,甲○○於106年9月8日之LINE所稱93萬元,係指系爭工 程含稅報酬93萬4118元而言,該LINE所載「93萬不再計較及會在調解筆錄寫得很清楚」,即係系爭協議書第13條所定「甲乙雙方夫妻間於簽訂本協議書前之全部糾葛紛爭問題均以本協議書記載為準,就簽訂本協議書前之主張、質疑等日後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他方提出主張。」,系爭款項顯係在系爭協議書第13條之協議範圍,甲○○自係同意系爭款項歸上訴人取得,不再對上訴人請求返還。另甲○○於106年12 月3日所傳之LINE係在系爭協議書106年10月18日簽訂之後,甲○○於106年12月3日之LINE所謂中清路的工程款即是指系爭工程之工程款,由該LINE所載「明細也寫得很清楚,也給你兩百萬的現金,還有中清路的工程款也未跟你要求。」,甲○○當係重申系爭協議書第13條之約定,系爭協議書簽訂之前所生之糾紛均不再主張。 2.甲○○於106年9月8日LINE所表示「律師對於你已提出的業 務侵占、恐嚇、背信,以及對張董的提告撤回」,其中甲○○已對上訴人所提示兌現之系爭款項未繳回公司乙事提出刑事業務侵占之告訴,另以被上訴人公司之名義對張00提起台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則系爭 協議書第7條所謂「刑事訴訟則應(告訴乃論部分)撤回告 訴或表明已冰釋誤會取得諒解並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仍係指系爭款項所衍生之刑事訴訟。其中被上訴人公司對張00所提起之台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於106年10月25日以其與上訴人於台中地院達成調解,具 狀撤回起訴。甲○○就系爭款項對上訴人所提出之刑事業務侵占告訴,亦經甲○○於系爭協議書簽訂後撤回。而被上訴人亦承認「上訴人與甲○○簽立協議書當時,甲○○確實曾對上訴人以侵占本件系爭工程款為由,向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嗣雙方達成協議,甲○○不欲追究上訴人之刑事責任,故而撤回刑事告訴,此亦係甲○○遵守協議書第7條所 應有之舉。」等語(見原審卷第75頁),益證甲○○應有就系爭款項與上訴人協議,而以系爭協議書第7、13條之約定 達成協議。甲○○就系爭款項顯以第13條之約定同意不再對上訴人請求,即上訴人不必再就系爭款項返還甲○○或被上訴人公司。被上訴人忽視系爭協議書第13條之約定,而謂「甲○○不欲追究上訴人之刑事責任,不代表上訴人無須將收取之工程款返還予被上訴人公司,換言之不追究刑事責任與不必返還工程款是兩回事,上訴人故可免除刑事追訴,然不得免除民事返還義務」云云,要無可採。 3.甲○○就系爭款項係以其個人名義對上訴人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因上訴人係甲○○之配偶,故上訴人所涉業務侵占罪乃屬告訴乃論之罪,而得由甲○○撤回告訴。甲○○係被上訴人公司之負責人,就原屬被上訴人公司所有之系爭款項,甲○○有權處分,被上訴人公司自係同意系爭款項由甲○○取得,乃由甲○○以其個人名義提起刑事業務侵占告訴。且被上訴人公司於106年10月25日撤回台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對張00之起訴,亦係以其已與上訴人於台中地院達成調解為據(見原審卷第65頁之民事撤回起訴狀),被上訴人於民事撤回起訴狀所稱已與上訴人於台中地院達成調解,即係甲○○與上訴人所簽訂之系爭協議書,被上訴人明顯承認系爭協議書之效力,同意系爭款項歸甲○○處分,由甲○○交予上訴人用以支付家庭生活及撫養女兒之費用。 4.甲○○曾傳LINE給張00,表明「昨天有跟周小姐(即上訴人,下同)談過了,這個是公司的工程款,他目前離職了,不在公司」、「中清路的工程款是華進公司跟你承包,並非是周小姐個人的,目前周小姐已經離職,不在公司任職,麻煩你,請工程款開成兩張」等語(見本院卷第103頁),係 要求張00將系爭工程之工程款給付被上訴人公司,故被上訴人之後對張00撤回起訴,當係如其民事撤回起訴狀所載之與上訴人達成調解,而非被上訴人於本院所稱因恐上訴人曾在被上訴人公司任職,會有表見代理之疑慮云云。被上訴人公司當係同意甲○○以系爭款項歸上訴人取得所達成之協議,不再主張系爭款項之權利,乃會撤回對張00之起訴。5.系爭款項係上訴人用以支付家庭生活及撫養女兒之費用,上訴人得對甲○○求償,系爭款項仍屬系爭協議書前言所載甲○○與上訴人夫妻間婚姻關係、財產請求、未成年子女相關等事件所生糾紛,被上訴人已同意甲○○處分,被上訴人自不能以系爭款項原屬其所有而主張不在系爭協議書第7、13 條協議之範圍。 (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有無理由? 1.系爭款項被上訴人同意甲○○處分,甲○○已以系爭協議書第7、13條之約定與上訴人達成協議,不再對上訴人主張系 爭款項之權利,被上訴人自不得再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 2.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不履行系爭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移 轉台中市○○區○○街00號之2房屋之所有權予子女,故甲 ○○可以不履行93萬元不再計較之簡訊內容云云。惟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二)判決意旨參照)。甲○○已與上訴人達成系爭協議書內容之和解,雙方均有遵守之義務,縱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協議書之後,不願履行系爭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甲○○亦僅能請求上訴人依約 履行,不得就已於系爭協議書第13條達成和解不再主張權利之系爭款項,行使權利,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要屬無據。3.被上訴人再主張上訴人曾口頭同意將系爭款項返還被上訴人云云,惟為上訴人所否認,且上訴人既認系爭款項已經在系爭協議書協議範圍,其已不必返還系爭款項,豈會同意將系爭款項返還被上訴人。再觀甲○○所傳LINE「中清路的貨款是否要重新來算一下,該繳回公司的,也應該要繳回」,上訴人係以LINE「你再去法院申請告我」回應(見本院卷第107頁),上訴人明顯係拒絕返還系爭款項,自無同意返還系 爭款項。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及自108年3月1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無據,不能准許。原審未經詳察,遽准被上訴人之請求,即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判決,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故不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