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即追加原告
- 陳慧心
- 訴訟代理人
- 陳衍仲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林宏洋
- 訴訟代理人
- 賴思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添興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榮泰蘭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郎
- 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第二行關於「107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訴字第13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