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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8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杭起鶴羅智文吳國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486號

上訴人
瑛誼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明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鈴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珮茹
訴訟代理人
許惠茹
被上訴人
廣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上訴人未將民事答辯四狀附件四至十七(問題反應單)之繕本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否認上開附件之形式真正,請被上訴人速具狀說明有何證據證明上開附件之真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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