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486號上 訴 人 瑛誼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明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鈴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珮茹 許惠茹 被上訴人 廣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8日上午 10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上訴人未將民事答辯四狀附件四至十七(問題反應單)之繕本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否認上開附件之形式真正,請被上訴人速具狀說明有何證據證明上開附件之真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