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罰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92號上 訴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銘保 被上訴人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