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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罰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黃玉清杭起鶴莊嘉蕙

  • 當事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92號上 訴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銘保 被上訴人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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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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