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彭煥儒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銘保
- 被上訴人
-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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