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再字第3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莊榮兆
- 再審被告
-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上
- 特別代理人
- 許革非
- 再審被告
- 陳俊華
- 趙水章
- 封德台
- 許文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董事資格無效事件,對於民國92年1月29日本院89年度上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