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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資格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

  • 上訴人
    莊榮兆
  • 被上訴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革非陳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莊榮兆 再審被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特別代理人 許革非 再審被告  陳俊華 趙水章 封德台 許文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董事資格無效事件,對於民國92年1月29日本院89年度上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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