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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4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許秀芬游文科吳崇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審原告
崇佑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曜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周庭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0元,應徵裁判費14,20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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