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49號
- 上訴人
- 蔡秉宸
- 訴訟代理人
- 翁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榮達
- 被上訴人
- 林育洲
- 被上訴人
- 洪貴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常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陳報魏錦明之可受送達地址。
三、被上訴人應陳報製作原證三即上證3薪資計算明細表之人其真實姓名及可受送達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