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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49號

給付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許秀芬吳崇道游文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49號

上訴人
蔡秉宸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上訴人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達
被上訴人
林育洲
被上訴人
洪貴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陳報魏錦明之可受送達地址。

三、被上訴人應陳報製作原證三即上證3薪資計算明細表之人其真實姓名及可受送達地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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