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訴訟代理人 張體民 被上訴人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和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因上訴人嗣後具狀聲請為訴之變更追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 訴人應就上訴人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意旨狀所主張之變更追加民法第172條、第179條請求權基礎,以及上訴人主張依附圖一(原審卷第128頁)及被證二之巡檢報表等資料(原審卷第137-161頁),認本件事故之設備,應由被上訴人負責維修,暨本件損害應由被上訴人負責等主張,提出具體抗辯。兩造如有其他證據調查,並應儘速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書記官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