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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

返還代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瑞蘭呂麗玉洪堯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訴人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訴訟代理人
張體民
被上訴人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和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因上訴人嗣後具狀聲請為訴之變更追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意旨狀所主張之變更追加民法第172條、第179條請求權基礎,以及上訴人主張依附圖一(原審卷第128頁)及被證二之巡檢報表等資料(原審卷第137-161頁),認本件事故之設備,應由被上訴人負責維修,暨本件損害應由被上訴人負責等主張,提出具體抗辯。兩造如有其他證據調查,並應儘速提出,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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