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廷秉 代 理 人 江長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 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