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謝說容、陳蘇宗、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羅詠昱、滕雅珍
- 上訴人博德石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玉鼎石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上訴人 玉鼎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雅珍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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