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源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源旻 送達代收人 周伶珍 住○○市○區○○街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陳建全 馬培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馬潤華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辛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輝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 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0號第一審判決,各 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辛吉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140萬1,571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辛吉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辛吉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辛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辛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辛吉公司)主張: 兩造於民國000年0月間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辛吉公司承攬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城公司)之「○○段(B2F-12F)00新建工程」(即坐落臺中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建案;下稱系爭建案)之電氣、給排水、弱電 配管、衛生設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總價(含稅)新臺幣(下同)2,780萬元。辛吉公司已依約完成第19、20期工項(下稱系爭2工項),元城公司迄未給付工程款486萬5,000元( 第19期278萬元+第20期208萬5,000元),迭經催告,未獲置理。爰依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即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元城公司應給付486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稱486 萬5,000元本息)。 二、元城公司則以: 系爭工程應於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後40日全部完工,詎辛吉公司自103年5月起屢次無故停工,作綴無常,兩造因此先後於103年6月13日、同年7月28日協商,由元城公司自行僱工(點工)施作。嗣因辛吉公司延誤工期,遲至103年12月9日始取 得使用執照,且無法於40天內即104年1月19日完工,兩造遂於104年1月12日再度協商,將系爭2工項未完成及待修繕部 分,交由元城公司自行採購及委由其他廠商施作。是系爭2 工項全由元城公司自行僱工、採購及施作,因此支出439萬1,629元,辛吉公司無權請求給付工程款,縱有工程款或先前扣款可資請求,亦均已罹於2年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元城公司應給付辛吉公司140萬1,571元本息,兩造分別就其等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兩造之聲明如下: ㈠辛吉公司之聲明: ⒈上訴部分: ⑴原判決關於駁回辛吉公司後開第⑵項之訴部分廢棄。 ⑵元城公司應再給付辛吉公司346萬3,429元,及自106年6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稱346萬3,429元 本息)。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答辯部分: 元城公司之上訴駁回。 ㈡元城公司之聲明: ⒈上訴部分: ⑴原判決不利於元城公司部分廢棄。 ⑵上開廢棄部分,辛吉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答辯部分: ⑴辛吉公司之上訴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2年2月8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辛吉公司承攬系爭 工程,工程總價(含稅)2,780萬元(見原審卷一第8-15頁)。 ㈡系爭合約第5條第2項約定,完工期限:全部工程於建築工程申報開工日起,至取得建築使用執照40日為完工期限。系爭建案已於103年12月9日取得使用執照(見原審卷一第8、48頁)。 ㈢辛吉公司曾於103年6月18日、同年0月0日出具切結書予元城公司,其上載明同意由元城公司代雇4名水電工予辛吉公司 ,以協助施作,工資為前3週每工2,000元,3週後工資調整 為2,200元,由元城公司代轉予雇工承包商後,再從工程款 扣除(見原審卷一第42-43頁)。 ㈣辛吉公司曾參加系爭建案103年6月13日、同年7月28日、104年1月12日之水電會議(見原審卷一第44-47、50-51頁)。 ㈤辛吉公司先後於104年1月25日、同年2月16日開立金額各為27 8萬元、208萬5,000元之發票,向元城公司請求給付系爭2工項之工程款(見原審卷一第21-24頁)。 ㈥元城公司已給付工程款2,071萬1,000元予辛吉公司,而辛吉公司如依約完成系爭2工項,可請領工程款各為278萬元、208萬5,000元(見原審卷一第148頁、卷二第199頁)。 ㈦辛吉公司於102年3月書立工程承攬拋棄書,保證負責按照規定工期完成與達到施工標準,倘若在施工期間,發現工人缺乏或無法達到施工標準時,應遵照元城公司工地人員指示即刻更換,倘無法改善達水準,辛吉公司自認不能勝任承攬工程。元城公司得另覓包商施工,所保留一成款及合約簽約時所開立之本票金額,辛吉公司無條件放棄充作修補之用(見 原審卷一第52頁、卷二第199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系爭2工項,是否全由辛吉公司完成? ㈡如附表一所示點工工資92萬8,000元,是否為元城公司重複扣 款? ㈢辛吉公司依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即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元城公司給付486萬5,000元本息,有無理由? ㈣辛吉公司如可請求元城公司給付工程款,元城公司所為時效抗辯,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辛吉公司有無完成系爭2工項: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為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所明定,此 乃報酬後付原則之規定。是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倘未完成承攬之工作,即無報酬請求權。此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於受委託事務處理完畢,不論有無結果,均得請求報酬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9號、98年度台上字第504號 判決參照)。又承攬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應就已完成工作 或付款條件成就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負有舉證責任之當事人,若未能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縱然他方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受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9號判決參照)。 ⒉查辛吉公司身為承攬人,並主張已完成系爭2工項,既為元城 公司所否認,辛吉公司就其主張已完成工作或付款條件成就之利己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⒊辛吉公司主張其已完成系爭2工項,無非以其自行拍攝之現場 照片(見原審卷三第174-178、181-182、191-192、194-195 、206-211頁)、估價單(見原審卷三第170、180、196-197頁)、送審紀錄單(見原審卷三第198頁以下),並舉證人○○○、○ ○○(下稱○○○2人)之證言(見原審卷四第80-82、183-186頁), 為其最主要之論據。 ⒋惟觀諸辛吉公司所提前開現場照片,係未經元城公司同意而私自進入工地所拍攝,即非辛吉公司施作完成後,會同元城公司驗收合格後所拍攝,此情為辛吉公司所自承(見原審卷 五第60-61頁),若無其他施作之明確事證可佐,應難援作辛吉公司施作系爭2工項之證據方法。又前開估價單僅能表彰 曾為估價之事實,自非施作系爭2工項之適格證據。至於前 述送審紀錄單,至多僅屬預行施作材料規格之送審資料,容非已完成施作系爭2工項之具體證據。另○○○2人固證述曾施 作系爭2工項,惟未據辛吉公司提出○○○2人施工中之照片及 付款憑證以佐其說,且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下稱技師公 會)鑑定第三次討論會議結論:○○○未參與施作系爭2工項(辛 吉公司由其負責人陳文輝出席會議,其小包○○○亦出席會議) ;再佐以○○○於104年2月26日乃到場修繕電錶箱缺失,核屬 臺電作業範圍,且元城公司已計價付款,不屬於系爭2工項 之範圍〈見技師公會111年12月2日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 )第10-11、31-32、39頁〉,是○○○2人所為證言,應難援作辛 吉公司有利認定之憑據。 ⒌關於判斷辛吉公司已否完成系爭2工項,兩造各自提出書證極 為龐雜,究屬系爭2工項,抑或已計價付款之前18期工項之 書證,乃至於系爭工程應施作細項浩繁,各期工項與細項施作時序亦難以截然區分辨明,實非具有特別學識經驗者無法克竟全功,本院遂依兩造之推薦(見本院卷三第251-253、257-259頁),於110年5月20日檢送全部卷證資料,囑託技師公會鑑定:⑴系爭2工項中哪些工項(細項)係辛吉公司(包含自家公司員工及僱用廠商)所施作?⑵辛吉公司依系爭合約或合 約精神,可請求多少工程款?(見本院卷四第5-6頁),嗣經 技師公會指定王從良、黃宗仁2位技師參與鑑定,先後於111年2月14日、111年3月18日、111年4月25日會同兩造(含辛吉公司小包○○○、○○○)舉行3次討論會議,分別由兩造提出補充 資料與說明,釐清相關事實,及系爭2工項14細項之範圍、 施工位置、施工費用,暨待鑑定事項,再經技師公會比對相關資料、審酌相關工程學理實務慣例,製作鑑定報告(鑑定 分析與結論詳如附表二欄所示),並得出系爭2工項非辛吉 公司施作完成,而係元城公司雇工施作完成(詳如附表二欄 所示);復就辛吉公司如附表三欄問題列所示問題疑義,以 112年4月14日電機技師(全國)字第11204120號函檢附說明( 下稱補充說明)及相關資料附卷可稽(詳如附表三所示欄回覆列所示;見本院卷五第61-76頁)。本院肯認技師公會所為鑑定報告及補充說明,俱屬合理可採之專家意見,茲分述如下: ⑴技師公會乃全國性技師同業組織,構成員均來自經國家考試及格之專業電機技師,是技師公會指派所屬技師所為鑑定報告,若無其他確切反證,足供證明違反經驗或論理法則者,應可擔保其專業性與憑信性。 ⑵由於系爭工程屬系爭建案之水電工程,因系爭建案已全部完工且驗收通過,並交付承購戶居住使用多年,多數施作工項均包覆於建物牆體或其他封閉型設備或結構之內,顯然無從逐一拆卸檢視,亦不可能單從外觀辨識係由何人施作與施作數量若干,故僅能依據何人僱工?何人給付施作工資?何人購買設備材料?何人出勤施作?及相關契約文件、施工或監造日誌、月報、清算移交紀錄與會勘驗收照片、出勤人數統計表、相關往來書函、支付代工廠商款項憑據,及其他相關工程資料綜合研判,始能勾稽詳情若何。爰此,鑑定報告記載:如果辛吉公司要領系爭2工項款項,均須提出其與代工 廠商合約書(非估價單)、合約付款辦法與付款金額、施工照片須有施工中與施工完成照片、照片要有白板註明施工項目、地點樓層(如附件21第15期請款資料)、代工廠商請款發票或辛吉公司開立支票與簽收單等情(見鑑定報告第11頁),自屬合理可採。 ⑶參酌系爭合約第7條付款辦法、第19條驗收約定,及施工規範 第6條付款方式約定,辛吉公司可每月計價請款,惟必須已 完成工作,並檢附施工照片、型錄、施工圖(見原審卷一第9、12、60頁),且經元城公司派員會同驗收合格,始得為之 。其中所謂施工照片,無非表彰承攬人已遣人施作及完成工作之事實,故應指內含施工人員施工中之照片,及施工完成經雙方會同驗收工作成果之照片,並以工程慣用白板註記施工與驗收之人員、日期、地點、工項等施作細節,始足當之。爰此,鑑定報告以辛吉公司未能提出其與代工廠商合約書、付款憑證、施工中與施工完成照片等施作之具體證據(如 附件21所示第15期款請款資料),因此推論辛吉公司全未完 成系爭2工項而不得請求工程款,核與前述付款驗收約定, 及民法第490條完成工作後付報酬規定意旨,洵無不合,均 屬合理可採。 ⑷辛吉公司曾於103年6月18日、同年0月0日出具切結書予元城公司,同意由元城公司代為雇工(點工)施作,並代墊工資( 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㈢項)。依此,元城公司若已憑此切結書 ,代為雇工完成施作及代墊工資,則相同工項應不可能再由辛吉公司重複施作。是鑑定報告因認元城公司提出:代僱工每日皆簽名與記載施工項目,及代僱工由元城公司付款完成,皆由元城公司開立支票與簽收單憑證(詳如附表二欄所示 ;見原審卷四第33-71頁之組工出勤表、卷五第12-49頁之請款與支出憑證),據以推論系爭2工項皆由元城公司施作完成,而非辛吉公司所為,亦屬合理可採。 ⑸稽諸前開組工出勤表,可知自103年10月24日起已無辛吉公司 人員(不含原由辛吉公司點工,而由元城公司墊付工資之人 員)出勤簽名施作,而系爭2工項乃000年0月下旬至同年0月 下旬陸續完工(詳見附表二欄㈤),益證系爭2工項應非辛吉 公司完成施作。 ⑹辛吉公司雖以附表三欄問題列所示諸多問題疑義,據以質疑鑑定報告之憑信性,然經核技師公會所為如附表三欄回覆列所示補充說明,除詳加補敘導出鑑定結論之各項具體事由外,並援引相關資料佐參驗證,互核一致,且未悖於工程學理實務慣例,應屬合理可採。基此,可認辛吉公司前述質疑,俱屬其主觀臆測之詞,並無真憑實據佐參,自難採認。⒍至於元城公司於辛吉公司未施作完成系爭2工項前,即於103年12月10日全數返還辛吉公司簽發之履保本票,乃本於兩造所為返還履保本票約定,即各應於結構體完成、消防檢查通過後返還各1紙本票,此有該2紙本票及返還約定註記影本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7-18頁)。是辛吉公司主張元城公司 已返還履保本票,據以推論其已完成系爭2工項,容非實情 ,自難採認。 ⒎從而,辛吉公司既未能提出具體實證,資以證明其已完成系爭2工項,則其猶主張已完成云云,應非事實,即難採認。 ㈡486萬5,000元本息請求: 查辛吉公司既未完成系爭2工項,則其猶本於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即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元城公司給付486萬5,000 元本息,即無依據。 ㈢其餘爭點: ⒈查辛吉公司既未完成系爭2工項,亦不爭執系爭工程第18期以 前各期工程款俱已結算完畢,則元城公司究以439萬1,629元,或346萬3,429元(扣除如附表一所示92萬8,200元),或其 他更低金額,以完成系爭2工項,均無推敲究明之必要。 ⒉次查辛吉公司既不得請求元城公司給付工程款,則元城公司所為時效抗辯,亦無須復為審究之必要。 七、綜上所述,辛吉公司依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即民法第505條 規定),請求元城公司給付486萬5,000元本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判命元城公司應給付辛吉公司140萬1,571元本息部分,容有未合,元城公司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其他不應准許部分(即辛吉公司請求元城公司再給付346萬3,429元本息),原判決為辛吉公司敗訴之諭知,並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辛吉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元城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辛吉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林 筱 涵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附表一(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 施作廠商 施作日期(民國) 點工人數(工) 工資 計算式 重覆扣款 原審認定 1 ○○ 103年5月29日 2.75 6,050元 2.75× 2,200=6,050 第12期已扣 2 ○○ 103年6月17日至同年月25日 19.5 3萬9,000元 19.5× 2,000=39,000 第12期已扣 3 ○○ 103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9日 17 6萬2,000元 (17+14)× 2,000=62,000 第13期已扣 ○○ 14 4 ○○ 103年7月10日至同年月15日 10 5萬0,600元 (10+13)× 2,200=50,600 第13期已扣 ○○ 103年7月15日至同年月26日 13 5 ○○ 103年7月10日至同年月22日 14 3萬0,800元 14× 2,200=30,800 第13期已扣 6 ○○ 103年7月31日至同年8月25日 59 14萬4,650元 (59+6.75)× 2,200=144,650 第14期已扣 ○○ 103年8月6日至同年月8日 6.75 7 ○○ 103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25日 71.5 16萬5,000元 (71.5+3.5)× 2,200=165,000 第15期已扣 ○○ 103年9月10日 3.5 8 ○○ 103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20日 15.5 36萬3,000元 (15.5+92+25.5+32)× 2,200=363,000 第16期已扣 ○○ 103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25日 92 ○○ 103年9月29日至同年10月23日 25.5 ○○ 103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21日 32 9 ○○ 103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7日 15.5 6萬7,100元 (15.5+15)× 2,200=67,100 第17期已扣 ○○ 103年10月28日至同年月31日 15 合計 92萬8,200元 附表二: 項次 鑑定事項 鑑定分析 鑑定結論 1 第19、20期工項中哪些工項(細項)係辛吉公司(包含自家公司員工及僱用廠商)所施作? ㈠如果辛吉公司要領第19期、第20期中14項工程任一款項,均須提出下列資料: ⒈辛吉公司與代工廠商的合約書(非估價單)。 ⒉合約付款辦法與付款金額。 ⒊施工相片須有施工中與施工完成照片。 ⒋照片要有白板註明施工項目、地點樓層(附件21) ⒌代工廠商請款發票或辛吉公司開立支票與簽收單。 →辛吉公司對14項(細項)工程均無法提出上述資料 辛吉公司未施作第19、20期工項 ㈡元城公司提出下列資料以證明元城公司施作14項工程: ⒈代僱工每日皆簽名與記載施工項目。 ⒉代僱工由元城公司付款完成,皆由元城公司開立支 票與簽收單憑證。 →如果辛吉公司無法提供施作14項工程的證據,則元城公司應無支付該款項之必要。元城公司也無須提供任何其他證據(附件21) ㈢有關臺電的作業: ⒈102年2月20日元城公司完成臺電圖審(附件3) ⒉103年3月17日申請變更臺電圖審(附件4) (圖審為3具受電表箱,施工為4具受電表箱) ⒊103年4月30日臺電完成配電場所安檢(附件5) ⒋103年5月2日辛吉公司(○○公司)向臺電申請用電 (附件5) ⒌103年6月18日辛吉公司簽立切結書,由元城公司代 僱工進場施作(附件6)(代僱工費用已皆由元城公司 付款) ⒍103年10月13日辛吉公司已領送水、送電所需的掛件工程費用(附件21) ⒎103年12月1日辛吉公司○○○到現場確認受電表箱有缺失和圖審不符。 ⒏104年1月27日元城公司陳建全到臺電領電表(附件8)(領電表單内,記載元城公司電話00000000#000陳副理) ⒐104年2月16日完成變更臺電圖審(附件3) ⒑104年2月26日17:07○○○施作,因變更臺電圖審受電表箱缺失(附件13) ⒒104年3月13日臺電掛表併聯(附件5) →辛吉公司是否有施工14項工程和「臺電的作業」無 關 ㈣有關臺水的作業: ⒈103年6月18日辛吉公司簽立切結書,由元城公司代 僱工進場施作(附件6)(代僱工費用已皆由元城公司 付款) ⒉103年10月13日辛吉公司已領送水、送電所需的掛 件工程費用 ⒊104年4月16日元城公司陳建全到臺水領水表(附件1 1) →辛吉公司是否有施工14項工程和「臺水的作業」無 關 ㈤元城公司提出第19期、第20期請款内容和代僱工資料: ⒈項次2: ⑴樓層室内水電、空調電源線及弱電拉線完成7% ⑵施工位置:1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1%(NT27.8萬)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❹○○計4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8月9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2月14日 ⒉項次4: ⑴樓層動力管、線完成4%(含BF及管道間) ⑵施工位置:B1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0.5%(NT13.9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❹○○計4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10月16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1月31日 ⒊項次5: ⑴給水試水壓及排水水流試驗含昇位、吊幹管3%(結 構體完成後施作) ⑵施工位置:1F、R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2%(NT55.6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❹○○❺○○計5 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7月17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1月22日 ⒋項次6: ⑴室内開關箱設備及室内器具完成(含BF及管道間) 4% ⑵施工位置:1F、R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2%(NT55.6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等計3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9月25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2月14日 ⒌項次7: ⑴各系統基礎座及給排水設備完成1%(基礎座0.5%揚 水泵、游泳池,污、廢排水泵0.5%) ⑵施工位置:B1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1%(NT27.8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❹○○❺○○計5 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9月6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2月10日 ⒍項次8: ⑴衛浴設備完成5%(馬桶1%、面盆1%、浴缸1%、配件 2%) ⑵施工位置:3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1%(NT27.8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計2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10月31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3月23日 ⒎項次9: ⑴公共設備完成0.5% ⑵施工位置:1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0.5%(NT13.9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❹○○❺○○計5 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8月26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3月14日 ⒏項次10: ⑴樣品型錄廠牌確認完成0.5%、竣工圖繪製0.5% ⑵施工位置:R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0.5%(NT13.9萬元)(RF竣 工圖繪製) ⑷施作廠商:❶○○○計1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4年5月1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5月31日 ⒐項次11: ⑴弱電設備工程穿線完成6%(電話、電腦資訊、電視 共同天線、對講、CCD監視、避雷針、車道號誌等 設備穿線完成界面) ⑵施工位置:1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2%(NT55.6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計3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8月1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3月18日 ⒑項次15: ⑴避難逃生室内消防栓設備完成1% ⑵施工位置:R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0.5%(NT13.9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❹○○❺○○❻○ ○○計6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9月21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3月27日 ⒒項次18: ⑴滅火器、緊急照明、流向、管路油漆設備清潔等標 示設備完成1% ⑵施工位置:R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0.5%(NT13.9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❹○○❺○○❻○ ○○計6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9月21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3月27日 ⒓項次24: ⑴二次工程配合完成2%(功能測試完成) ⑵施工位置:1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2%(NT55.6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❹○○❺○○❻○ ○計6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7月15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3月14日 ⒔項次26: ⑴送水2%(使照取得後30天内完成) ⑵施工位置:1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2%(NT55.6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❹○○❺○○計5 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7月7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3月16日 ⒕項次27: ⑴送電使照取得後30天内完成 ⑵施工位置:1F ⑶施工費用:總工程費用的2%(NT55.6萬元) ⑷施作廠商:❶○○❷○○❸○○❹○○計4家 ⑸可以施工日期:103年7月31日 ⑹完工日期:104年3月31日 ㈥ ⑴102年11月第8期和103年1月第10期元城公司已付第1期至第20期施工圖費用27萬8,000元予辛吉公司 ⑵103年6月18日後,元城公司代僱工進場施作,辛吉公司尚欠○○○尚有第1期至第18期施工圖餘款,○○○拒絕畫第19期和第20期施工圖,元城公司不得已自己畫施工圖,交由○○○出圖,才能施工 ⑶103年12月9日元城公司取得使用執照,依合約40天 後,104年1月18日為完工日(附件20) ⑷元城公司提供資料給○○○畫第1期至第20期竣工 圖。 ⑸104年5月26日元城公司付竣工圖費用給○○○,表 示14項工程均為元城公司所施作(附件12) ㈦ ⑴105年5月6日○○告辛吉公司欠工程款NT40萬4,181元,辛吉公司敗訴(附件17) ⑵105年10月31日臺中地院處理,○○○拿到施工圖 餘款$4萬2,000元(附件12),辛吉公司拿到第19期 和第20期施工圖,104年1月18日此工程已完工,此 表示辛吉公司沒有施作第19期和第20期工程。辛吉 公司用施工圖上訴○○ ㈧第1期至第18期請款均列出計價工作事項,查驗後付款。第19期、第20期請款均未列出計價工作事項,而且沒有驗收過程,此為不合理。 2 辛吉公司依工程合約書或合約精神,可請求多少工程款? ------ 辛吉公司可請求工程款為零元 附表三: 項次 函詢問題與回覆內容 附件編號 附件文件 辛吉公司聲請函詢第一項 《問題》 102年2月20日圖審為3具表燈受電箱,1具動力受電箱,辛吉公司異議...? 技師公會回覆第一項 《回覆內容》 一、經元城公司委託⑴電機技師設計簽核再由⑵電機技師公會圖審與⑶臺電審核核可後,⑷市府才准許建案開工。 二、辛吉公司為該工程承裝業未依圖審施作,因現場箱體與臺電核可圖不符,辛吉公司將現況草圖請電機技師依現況繪製圖樣,再向臺電申請圖樣變更設計,並非元城公司提出改裝請求並申辦變更圖樣設計,所需作業如前項⑴~⑶項作業。 三、原設計圖審為3具110/220V表燈受電箱,編號LL1,LL2,LL3,另1具220/380V動力受電箱。 附件A ⑴詳鑑定報告書附件3 原設計臺電圖審102 年2月20日,申請變 更臺電圖審104年2月 16日 ⑵詳鑑定報告書附件4 變更設計電機技師設 變說明103年3月17日 ⑶詳鑑定報告書附件4 變更設計電機技師設 變說明103年3月17日 辛吉公司聲請函詢第二項 《問題》 受電箱項目變更設計由3具增為4具、再由4具增為5具...? 技師公會回覆第二項 《回覆內容》 原設計圖審為3具110/220V表燈受電箱,編號LL1,LL2,LL3,辛吉公司未依臺電圖審施作,以與臺電核可圖不符之箱體,經改裝後變更為4具110/220V表燈受電箱,編號LL1, LL2,LL3,LL4。 附件B 詳鑑定報告書附件4 變更設計電機技師設變說明103年3月17日 辛吉公司聲請函詢第三項 《問題》 鑑定報告記載有人偷刻元城公司大小章盜領電表當場人贓俱獲?裝領電表是否屬工作範圍依據為何? 技師公會回覆第三項 《回覆內容》 ⑴辛吉公司水電委託○○公司(負責人○○○)代辦臺電申辦用電作業。 ⑵○○公司提供臺電用電登記單並提送由元城公司用印(元城公司有蓋大、小章)。 ⑶○○公司受辛吉公司委託代辦作業,在臺電與臺水竣工報告單先給予元城公司蓋大、小章後,再偽刻元城公司大、小章蓋章,元城公司為避免臺電電表若遭辛吉公司領取後遲延安裝,影響交屋進度,當天有指派職員陳建全親至臺電領取電錶並當場將竣工報告單影印攜回。 ⑷○○公司在前項事件後104年9月9日,向元城公司自白原委,受辛吉公司委辦,並有簽認自白切結書與繳回偽刻元城公司大、小章為據。 ⑸辛吉公司於103年9月25日發票向元城公司請款第15期,内含送水送電所需的掛件工程費用,在請款比例表23項次水、電、電信等外管掛件作業及開挖完成(該項為1% $27萬8,000元)。 附件C ⑴詳鑑定報告書附件5 ⑵詳鑑定報告書附件8 ①台電註記元城公司電話及分機與陳副理 ②詳附件C-4竣工報告單影本 ①詳附件C-1自白切結 書 ②詳附件C-2○○○身分證影本 ③詳附件C-3偷刻元城公司大 、小章印模 ⑶鑑定報告書附件21 辛吉公司請款發票、 元城公司請款單、辛 吉公司向元城公司己 領支票簽收與印鑑章 辛吉聲請函詢第四項 《問題》 鑑定報告第11頁結論㈠辛吉公司須提出1至5項資料...依據為何?... 技師公會回覆第四項 《回覆內容》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囑託主旨與說明,鑑定事項參酌卷内兩造所提相關單據、其他書證及相關工程學理實務慣例,第19、20期工項中哪些工項(細項)係辛吉公司(包含自家公司員工及僱用廠商)所施作? ⑴辛吉公司均無法提出上述資料。 ⑵第19、20期工項若為辛吉公司施作,應提供與代工廠商的合約書證明。 ⑶第19、20期工項若為辛吉公司施作,應提供與代工廠商的合約、付款辦法與付款金額證明。 ⑷另代工廠商請款發票或辛吉公司開立支票與簽收單,辛吉公司均無法提出。 ⑸又經公會鑑定,施工照片須提供施工中與施工完成照片,照片要有白板註明施工查驗項目、地點樓層,並非擅自進入工區隨機拍攝完工項目照片後,即可作為認定完成施工請款依據。 附件D 詳鑑定報告書第11頁分析㈠、㈡ 辛吉公司聲請函詢第五 項 《問題》 鑑定報告第11頁結論㈢、㈣認為臺電臺水之作業均與辛吉公司是否施作14項工程無關...依據為何?... 技師公會回覆第五項 《回覆內容》 辛吉公司於103年9月25日發票向元城公司請款第15期,内含送水送電所需的掛件工程費用,(註)在請款比例表23項次水、電、電信等外管掛件作業及開挖完成(該項為1% $27萬8,000元)。 臺電的作業: ㈠辛吉公司在請領103年9月25第15期工程款 須完成分析㈢⒉⒋⒍⒎⒐項次。 ⒉103年3月17日申請變更臺電圖審(附件4) (圖審為3具受電表箱,施工為4具受電表箱 ) ⒋103年5月2日辛吉公司(○○公司)向臺電申請用電(附件5) ⒍103年10月13日辛吉公司已領送水、送電所需的掛件工程費用(附件21) ⒎103年12月1日辛吉公司○○○到現場確認受電表箱有缺失和圖審不符。 ⒐104年2月16日完成變更臺電圖審(附件3) 103年6月18日辛吉公司簽立切結書,由元城公司代僱工進場施作與管理,費用已皆由元城公司付款(附件6) ㈡辛吉公司於103年6月25日發票向元城公司 請款比例表22項次受電室安檢完成(該項為 1% $27萬8,000元),須完成分析⒊⒑項 次。 ⒊103年4月30日臺電完成配電場所安檢(附件 5) ⒑104年2月26日17:07○○○施作,因變更臺電圖審受電表箱缺失(附件13) ㈢代僱工皆由元城公司施作與管理,費用已 皆由元城公司付款,分析㈢⒌⒏⒒項次。 ⒌自103年6月18日辛吉公司簽立切結書,皆由元城公司代僱工進場施作與管理(附件6) ⒏104年1月27日元城公司陳建全到臺電領電表(附件8)(領電表單内,記載元城公司電話00000000#000陳副理) ⒒104年3月13日臺電掛表併聯(附件5) 臺水的作業: ⒈103年6月18日辛吉公司簽立切結書,由元城公司代僱工進場施作與管理,費用已皆由元城公司付款(附件6) ⒉103年10月13日第15期工程款,辛吉公司已領送水、送電所需的掛件工程費用。 ⒊104年4月16日元城公司陳建全到臺水領水表(附件11) ⑴詳鑑定報告書第11頁 分析㈢ ⑵詳鑑定報告書~第11 頁分析㈣ 辛吉公司聲請函詢第六項 《問題》 鑑定報告第11頁結論㈤列出元城公司所提出第19、20期請款内容和代僱工資料,如何認定確實屬於本件○○○建案工程第19、20期...?而不是元城公司其他建案工程...? 技師公會回覆第六項 《回覆內容》 ⒌103年6月18日辛吉公司簽立切結書,皆由元城公司代僱工進場施作與管理(附件6) ㈠前項自103年5月29日至104年5月22日,每 日皆有出勤表註記施作内容與出勤人數及 出勤者親簽,並有辛吉公司○○○或陳文 益或○○○簽認。 ㈡但因辛吉公司付款不正常(此項辛吉公司請 提供○○○、○○○、○○○薪資證明103 年5月29日至104年5月22日)因此作輟無常 上開人員未逐日簽認。於103年10月24日即 未再到場。 ㈢元城公司代僱工進場施作與管理自103年5月29至104年5月22日,工資、材料、設備等費用皆由元城公司付款、元城公司開立支票與廠商領款憑證等皆提供臺中地院審查,辛吉公司於庭訊時有檢核,未提出無異。 詳鑑定報告書附件6臺 灣臺中地院卷内所提相關單據、其他書證 辛吉公司聲請函詢第七項 《問題》 鑑定報告第14頁㈥認為辛吉公司尚欠○○○ 第1期至第18期施工圖餘款,認定辛吉公司積 欠○○○款項、未付施工圖餘款為事實?同 段記載104年5月26日元城公司付竣工圖費用 給○○○,表示14項工程均為元城公司施作 等語,...之關聯為何?如何藉由元城公司支 付竣工圖費用,推論元城公司為施作工程者 ? 技師公會回覆第七項 《回覆內容》 〈辛吉公司未付○○○施工圖餘款為事實〉 ⑴105年5月6日○○提告辛吉公司欠工程款NT40萬4,181元,最終辛吉公司敗訴(附件17) ⑵105年10月31日臺中地院審理中,辛吉公司需○○○提供施工圖作證,因此方給付○○○施工圖餘款$4萬2,000元(附件12)圖,取得施工圖呈法院。 〈工程之關聯性〉 ⑶103年6月18日後,元城公司代僱工進場施作,辛吉公司尚欠○○○尚有第1期至第18期施工圖餘款,○○○拒絕畫第19期和第20期施工圖,第19、20期施工圖係由元城公司機電人員自行繪製。 ⑷元城公司於施工完竣後,提供資料給○○○畫第1期至第20期竣工圖。104年5月26日元城公司付竣工圖費用給○○○,表示14項工程均為元城公司所施作(附件12)。 ⑸103年12月9日元城公司取得使用執照,依合約40天後,104年1月18為完工日(附件20)。 ⑹105年10月31日臺中地院處理,辛吉公司拿到○○○施工圖,如何在104年1月18日完工竣工。 詳鑑定報告書附件12、17、20 辛吉公司聲請函詢第八項 《問題》 鑑定報告第14頁㈦及第40、41頁之附件十七,列出辛吉公司與本件工程其下包廠商之給付工程款訴訟案件。...鑑定結論認為下包廠商已完成,...另一方面又認為辛吉公司未施作,兩者間似有矛盾?⒈...下包廠商訴訟...如何推論辛吉公司未施作第19、20期工程?⒉若得依上開訴訟案件...鑑定報告第11頁㈠...辛吉公司與下包廠商之合約書? 技師公會回覆第八項 《回覆內容》 ⑴105年5月6日○○告辛吉公司欠工程款NT40萬4,181元,辛吉公司敗訴(附件17) 元城公司已付款辛吉公司第1期至18期,但 辛吉公司仍拖欠下包廠商○○前項工資款 。 ⑵103年6月18日辛吉公司簽立切結書,第19、20期工程皆由元城公司代僱工進場施作與管理(附件6) ⑶第19、20期工程代僱工廠商除○○、○○外,其餘廠商皆由元城公司另聘僱協力廠商支援施作。工程款含○○、○○皆由元城公司付款完成。 ⑷第19、20期工程辛吉公司無法提供代工廠商合約、付款憑證或員工勞健保、薪資證明等,無法證明第19、20期工程為辛吉公司施作。 詳鑑定報告書附件6、17臺灣臺中地院卷内所提相關付款單據、其他書證 辛吉公司聲請函詢第九項 《問題》 原審判決認定元城公司有對辛吉公司重複扣款,鑑定報告未說明... 技師公會回覆第九項 《回覆內容》 ⒈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囑託主旨與說 明,鑑定事項參酌卷内兩造所提相關單據 、其他書證及相關工程學理實務慣例,第1 9、20期工項中哪些工項(細項)係辛吉公司 (包含自家公司員工及僱用廠商)所施作? ⑴辛吉公司均無法提出上述資料。根據(分 析),辛吉公司沒有施作第19、20期工項。 ⒉辛吉公司依工程合約書或合約精神,可請 求多少工程款? ⑵辛吉公司沒有施作第19、20期工項,辛吉公司可請求工程款為零元。 ⑶第19、20期工項既全部由元城公司代僱工 施作與付款,辛吉公司無權請求工程款, 第19、20期則無重複扣款92萬8,200元。 辛吉公司聲請函詢第十項 《問題》 依元城公司提出之組工出勤表於(103年6月17日至10月23日止有辛吉公司人員之簽名認可...但從103年10月24日後之組工出勤表即無任何辛吉公司人員之簽名認可,如何認定該内容為真?確屬元城公司所施作? 技師公會回覆第十項 《回覆內容》 ⑴103年6月18日辛吉公司簽立切結書,皆由元城公司代僱工進場施作與管理(附件6) ⑵辛吉公司在函詢㈥認定元城公司所提出第19、20期請款内容和代僱工資料,不屬於本件○○○建案工程,但辛吉公司又在函詢㈩認可103年6月17日至10月23日止代僱工出勤表為本件○○○之工作内容。 ⑶103年10月24日前辛吉公司已無支付現場人員薪資,工地已無辛吉公司雇用人員在場,組工出勤表雖無辛吉公司人員簽名認可,但水電工程由元城公司自行雇工完成且已取得使用執照完成交屋,的確屬實。 ⑷前項自103年5月29日至104年5月22日,每日皆有出勤表註記施作内容與出勤人數及出勤者親簽,期間並有辛吉公司○○○或○○○或○○○簽認。 ⑸同函詢㈥之回覆事項說明、但因辛吉公司付款不正常、103年6月17日至10月23日止仍有辛吉公司作輟未簽名,但エ程皆為連續性,並非因辛吉公司人員作輟未簽名而停止施工,或因此判為不屬實出勤施工。 ⑹此項辛吉公司請提供○○○、○○○、○○○薪資證明103年5月29日至104年5月22日。辛吉公司於103年10月24日即未再到場。 ⑺辛吉公司均無法提出出勤憑燈與付款憑證資料,辛吉没有施作。 ⑻元城公司提供代僱工103年5月29日至104年5月22日,工資、材料、設備等出勤與單據憑證並與付款、廠商領款憑證等相符,可認定為元城公司竣工施作,可由臺中地院審查單據書證。 詳鑑定報告書分析㈢附件6 臺灣臺中地院卷内所提相關單據、其他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