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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建再易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張浴美莊嘉蕙楊國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籃清泉即邑達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聲明請求:(一)本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於再審前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6,487元,應徵裁判費2萬2,88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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