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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吳惠郁簡燕子顏世傑
  •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 當事人
    寶島龍投資有限公司劉慶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7號抗 告 人 寶島龍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相 對 人 劉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明異議略以:相對人前以其債務人○○○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積欠新臺幣(下同)2652萬6000元債務未清償為由,具狀向原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原法院核發 108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支付命令在案,惟相對人為○○○公司之股東,實際上對○○○公司並無債權存在,原法院僅依相對人片面之詞核發支付命令,殊屬不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108年 4月10日以108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裁定處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由原法院以108年度事聲字第24號裁定異議駁回, 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公司之股東,實際上對○○○公司並無債權存在,而伊為○○○公司最大出資股東,○○○公司之現任董事○○○明知相對人以此不存在之債權向原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未提出異議,伊權利遭不法侵害,爰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公司法第109條係於69年 5月9日修正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其修正理由載明:「配合第 108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之修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有限公司監察人制度宜予廢除」,依上開條文文義及修法理由,有限公司行使監察權之「主體」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之「對象」得為執行業務之股東,而質詢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則為監察權行使之「內容」(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有限公司並無準用公司法第 223條規定,是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僅得向公司主張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行為,並無代表公司之權限(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抗第 37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雖得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監察權,惟並無如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有對外代表公司之權限,兩者自有不同。本件抗告人既無權代表○○○公司對外行使職權,亦不得為○○○公司為訴訟上之任何主張,進而提起本件抗告,是其抗告即非適法,至本件寶島龍公司法定代理人自任債權人,而以本件相對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而另對寶島龍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復經原法院以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裁准核發支付命令,惟該支付命令既非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之,其效力已有可議,亦非得拘束本件。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依公司法第109條第 1項、第223條之規定,其有權代表○○○公司提出異議,難謂合法。再者,相對人僅為○○○公司之股東,而非董事,並無公司法第 108條第3項及同法第223條之情形,抗告人無得以代表○○○公司提出本件異議之權能,況○○○公司為有限公司,置有董事○○○ 1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依法應由○○○對外代表公司。從而,抗告人僅為○○○公司之股東,並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前開說明,即非合法。 五、綜上所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核無不合。原裁定復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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