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43號抗 告 人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 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全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之聲請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所為民國103年度全 字第83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准相對人得對㈠附表五之1所示 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於新臺幣3656萬0037元以內,超過新臺幣2701萬6677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新臺幣2701萬6677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㈡附表五之2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 予假扣押財產,超過新臺幣78萬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新臺幣78萬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㈢附表五之4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 扣押財產,於新臺幣5278萬3600元範圍內,超過新臺幣2187萬3040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新臺幣2187萬304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均應再撤銷。 三、其餘抗告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百分之42,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暨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以103年度全字第83號裁定准許(下稱系爭假 扣押裁定)。惟相對人於聲請保全程序或本案訴訟時,並未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就請 求及假扣押原因為釋明,本件無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相對人就系爭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而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臺中地院以103年度金字第31號民事判決 相對人敗訴在案,是系爭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又於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中,抗告人陸續與部分投資人達成和解,該部分投資人並撤回先前授與相對人於本案之訴訟實施權,故對已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投資人所請求之金額,假扣押原因亦已消滅,無保全之實益。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或將逾本案請求範圍部分之假扣押予以撤銷,原裁定僅就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相對人得對㈠附表五之1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 予假扣押財產超過新臺幣(下同)3656萬0037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3656萬0037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㈡附表五之3債務人中之抗告 人准予假扣押財產1萬5730元,及命抗告人供擔保1萬5730元部分,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㈢附表五之4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5278 萬3600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5278萬360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撤銷,卻駁回抗告人其他聲請,自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不利於抗告人部分,並准許抗告人之聲請。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係指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於債權人起訴後,經法院實體審酌為其敗訴之判決確定者而言。至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 、96年度台抗字第271號、108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判參照 )。 三、經查: ㈠相對人對抗告人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其他債務人(下稱合稱該案抗告人等)聲請假扣押,經臺中地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供擔保後,得對該案抗告人等之財產為假扣押,該案抗告人等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4年度抗字第169號裁定抗告駁回,該案抗告人等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4年 度台抗字第864號裁定廢棄並發回更為裁定,經本院以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原裁定除確定部分外,關於㈠ 准相對人得對附表五之1、五之2、五之4其中編號16臺灣新 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部分;㈡附表五之1准 予假扣押抗告人(即編號①至⑤、⑦至⑪、⑮、⑰至㉓之債務人)財產超過6256萬0037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6256萬0037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㈢附表五之2准予假扣押抗告人(即編號①至⑤ 、⑦至⑪、⑮、⑰至㉓之債務人)財產超過114萬元,及命 抗告人供擔保超過114萬元部分,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㈣附表五之3准予假扣押抗告 人(即編號①至⑦、⑩至⑱之債務人)財產5萬2130元,及 命抗告人供擔保5萬2130元部分,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㈤附表五之4准予假扣押抗告 人(即編號①至⑥、⑨、⑪至⑯之債務人)財產超過5450萬0750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5450萬075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廢棄,駁回相對人於原法院該部分之聲請,及駁回抗告人其餘抗告」後,該案抗告人等不服提起再抗告及再審,經最高法院分別以105年度台抗字第448號、105年度台聲字第1526號裁定駁回再 抗告及再審確定等情,有上開歷審裁定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保全程序或本案訴訟時,未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就請求 原因及假扣押原因盡釋明義務,系爭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等語。然此部分係關於假扣押之聲請或本案訴訟之起訴為有無理由之爭執,非本件撤銷假扣押裁定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執此主張請求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不足採。 ㈢相對人對該案抗告人等聲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已提起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雖經臺中地院於108年8月29日以103 年度金字第31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敗訴,然相對人不服已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8年度金上字第4號民事事件審理中,顯見相對人於本案訴訟之請求,尚未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又相對人所提之本案訴訟,雖經臺中地院判決敗訴,惟參酌該案判決意旨,係以相對人未盡舉證責任,證明抗告人之財務報告有虛偽不實及不法情事存在(詳原審卷第107頁),並 非因當事人不適格或在法律上無保護利益之顯無理由,亦即非相對人在客觀上顯然無法獲得勝訴判決之情形,自難據此認定有何符合假扣押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已達足以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情形。 ㈣惟於本案訴訟程序中,有部分授與相對人訴訟實施權之投資人,因與抗告人成立和解而撤回訴訟實施權及起訴(或上訴),除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予以廢棄之部分外,尚有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張馨方(訴訟編號2)、 曾懿欣(訴訟編號3)、董觀堅(訴訟編號4)、李國榕(訴訟編號8)、張清耀(訴訟編號11)、黃光裕(訴訟編號13 )、李日清(訴訟編號20)、陳惠琪(訴訟編號26)、陳貴宏(訴訟編號33)、馮其義(訴訟編號34)、戴標松(訴訟編號36)、邵毓守(訴訟編號44)、曾美惠(訴訟編號46)、鍾武勳(訴訟編號48)、張學榮(訴訟編號52)、曾惠釧(訴訟編號63)、顧美珍(訴訟編號65)、呂易育(訴訟編號68)、趙茂城(訴訟編號69)、許文正(訴訟編號73)、邵安娜(訴訟編號83)、王秋評(訴訟編號84)、鄭素貞(訴訟編號87)、羅元旺(訴訟編號88)、陳欽城(訴訟編號89)、吳承陽(訴訟編號93)、羅吉銘(訴訟編號104)、 蔡麗花(訴訟編號131)、黃立慧(訴訟編號136)、鄭煒達(訴訟編號139,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許佩芳(訴訟 編號140,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郭進祥(訴訟編號141)、劉耀民(訴訟編號146)、莊穎欣(訴訟編號147)、蔡春財(訴訟編號152)、游秀榮(訴訟編號157);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康淑芬(訴訟編號56)、江柔誼(訴訟編號67)、盧美惠(訴訟編號77);附表四所示投資人邵毓守(訴訟編號44)、歐陽匡(訴訟編號50,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林葆(訴訟編號55,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顧美珍(訴訟編號65)、許文正(訴訟編號73)、蔡月婉(訴訟編號82)、鄧月菱(訴訟編號94,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賴俊芳(訴訟編號111,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韋淑美(訴 訟編號112)、蘇燦標(訴訟編號114)、王鼎淵(訴訟編號118)、林美雅(訴訟編號124)、郭月櫻(訴訟編號12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新益豐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訴訟編號144)等人,業與抗告人和解並撤回本案訴 訟,業據抗告人提出臺中地院103年度金字第31號民事判決 及上開投資人書立之撤回訴訟及仲裁實施權同意書、印鑑證明、民事撤回上訴狀、和解書等件為證(詳原審卷第50、169至307頁,本院108年度金上字4號卷㈢第33至503頁),堪 認屬實,則相對人就附表一所示超過2701萬6677元(計算式:6256萬0037元-3554萬3360元=2701萬6677元)、附表二所示超過78萬元(計算式:114萬元-36萬元=78萬元)及 附表四所示超過2187萬3040元(計算式:5450萬0750元-3262萬7710元=2187萬3040元)之假扣押聲請部分,應認已無保全必要而應予以刪減,是抗告人請求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予相對人得對附表五之1、附表五之2、附表五之4所 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之財產超過上揭金額範圍內為假扣押部分,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就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相對人得對㈠附表五之1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2701萬6677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2701萬6677元,或 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㈡附表五之2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78萬元部 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78萬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㈢附表五之4所示債務人中 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2187萬3040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2187萬304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裁定僅准許撤銷上開㈠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超過3656萬0037元部分,駁回抗告人就3656萬0037元以內,超過2701萬6677元部分之聲請;准許撤銷上開㈢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超過5278萬3600元部分,駁回抗告人就5278萬3600元範圍內,超過2187萬3040元部分之聲請,及駁回抗告人就上開㈡超過78萬元部分之聲請,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上開㈠、㈡、㈢項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未超過2701萬6677元、78萬元及2187萬3040元部分,因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消滅,原裁定予以駁回,自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主張已與如附表三所示投資人邵毓守(訴訟編號44)和解,邵毓守並已撤回本案訴訟實施權及上訴,固然屬實,然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予相對人得對附表五之3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之財產在5萬213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予以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此部分之假扣押聲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同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附表一:(元/新臺幣,下均同) ┌──┬──┬────┬──────┬──────┬──────┐ │編號│訴訟│投 資 人│ 求償金額 │本件已撤回訴│ 備 註 │ │ │編號│姓 名│ │訟實施權之金│ │ │ │ │ │ │額 │ │ ├──┼──┼────┼──────┼──────┼──────┤ │ 01 │ 1 │蔡政成 │38,700元 │0元 │ │ ├──┼──┼────┼──────┼──────┼──────┤ │ 02 │ 2 │張馨方 │250,990元 │250,990元 │ │ ├──┼──┼────┼──────┼──────┼──────┤ │ 03 │ 3 │曾懿欣 │101,100元 │101,100元 │ │ ├──┼──┼────┼──────┼──────┼──────┤ │ 04 │ 4 │董觀堅 │35,900元 │35,900元 │ │ ├──┼──┼────┼──────┼──────┼──────┤ │ 05 │ 5 │翁廖禧 │7,520,320元 │0元 │ │ ├──┼──┼────┼──────┼──────┼──────┤ │ 06 │ 6 │陳逸文 │20,500元 │0元 │ │ ├──┼──┼────┼──────┼──────┼──────┤ │ 07 │ 7 │石煒丞 │103,500元 │0元 │ │ ├──┼──┼────┼──────┼──────┼──────┤ │ 08 │ 8 │李國榕 │456,600元 │456,600元 │ │ ├──┼──┼────┼──────┼──────┼──────┤ │ 09 │ 10 │賴俊宏 │133,000元 │0元 │ │ ├──┼──┼────┼──────┼──────┼──────┤ │ 10 │ 11 │張清耀 │643,700元 │643,700元 │ │ ├──┼──┼────┼──────┼──────┼──────┤ │ 11 │ 12 │王陳雪娥│48,100元 │0元 │ │ ├──┼──┼────┼──────┼──────┼──────┤ │ 12 │ 13 │黃光裕 │28,500元 │28,500元 │ │ ├──┼──┼────┼──────┼──────┼──────┤ │ 13 │ 14 │郭秋蘭 │110,500元 │0元 │ │ ├──┼──┼────┼──────┼──────┼──────┤ │ 14 │ 15 │陳美雲 │56,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15 │ 16 │王文禮 │188,000元 │0元 │ │ ├──┼──┼────┼──────┼──────┼──────┤ │ 16 │ 17 │洪志凌 │767,250元 │0元 │ │ ├──┼──┼────┼──────┼──────┼──────┤ │ 17 │ 18 │陳進春 │99,600元 │0元 │ │ ├──┼──┼────┼──────┼──────┼──────┤ │ 18 │ 19 │林豐玉 │418,780元 │0元 │ │ ├──┼──┼────┼──────┼──────┼──────┤ │ 19 │ 20 │李日清 │43,160元 │43,160元 │ │ ├──┼──┼────┼──────┼──────┼──────┤ │ 20 │ 21 │黃玉蘭 │88,000元 │0元 │ │ ├──┼──┼────┼──────┼──────┼──────┤ │ 21 │ 22 │陳守閑 │82,190元 │0元 │ │ ├──┼──┼────┼──────┼──────┼──────┤ │ 22 │ 23 │黃美玲 │102,000元 │0元 │ │ ├──┼──┼────┼──────┼──────┼──────┤ │ 23 │ 24 │陳奕秀 │176,060元 │0元 │ │ ├──┼──┼────┼──────┼──────┼──────┤ │ 24 │ 25 │林易玄 │147,500元 │0元 │ │ ├──┼──┼────┼──────┼──────┼──────┤ │ 25 │ 26 │陳惠琪 │55,500元 │55,500元 │ │ ├──┼──┼────┼──────┼──────┼──────┤ │ 26 │ 27 │黃菊蘭 │88,300元 │0元 │ │ ├──┼──┼────┼──────┼──────┼──────┤ │ 27 │ 28 │陳淑如 │70,430元 │0元 │ │ ├──┼──┼────┼──────┼──────┼──────┤ │ 28 │ 29 │劉耀錦 │110,580元 │0元 │ │ ├──┼──┼────┼──────┼──────┼──────┤ │ 29 │ 30 │謝錟雄 │1,195,17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30 │ 31 │林瑞惠 │225,6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31 │ 32 │林均晏 │148,850元 │0元 │ │ ├──┼──┼────┼──────┼──────┼──────┤ │ 32 │ 33 │陳貴宏 │51,300元 │51,300元 │ │ ├──┼──┼────┼──────┼──────┼──────┤ │ 33 │ 34 │馮其義 │30,150元 │30,150元 │ │ ├──┼──┼────┼──────┼──────┼──────┤ │ 34 │ 35 │曹發章 │37,600元 │0元 │ │ ├──┼──┼────┼──────┼──────┼──────┤ │ 35 │ 36 │戴標松 │112,600元 │112,600元 │ │ ├──┼──┼────┼──────┼──────┼──────┤ │ 36 │ 37 │連謝桂蘭│46,5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37 │ 38 │李枚宣 │66,500元 │0元 │ │ ├──┼──┼────┼──────┼──────┼──────┤ │ 38 │ 39 │柳文偉 │80,500元 │0元 │ │ ├──┼──┼────┼──────┼──────┼──────┤ │ 39 │ 40 │李國正 │41,100元 │0元 │ │ ├──┼──┼────┼──────┼──────┼──────┤ │ 40 │ 41 │廖俊杰 │296,750元 │0元 │ │ ├──┼──┼────┼──────┼──────┼──────┤ │ 41 │ 42 │黃添印 │55,7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42 │ 43 │余金龍 │34,500元 │0元 │ │ ├──┼──┼────┼──────┼──────┼──────┤ │ 43 │ 44 │邵毓守 │987,880元 │987,880元 │ │ ├──┼──┼────┼──────┼──────┼──────┤ │ 44 │ 45 │廖鴻裕 │38,800元 │0元 │ │ ├──┼──┼────┼──────┼──────┼──────┤ │ 45 │ 46 │曾美惠 │253,900元 │253,900元 │ │ ├──┼──┼────┼──────┼──────┼──────┤ │ 46 │ 47 │林安治 │602,850元 │0元 │ │ ├──┼──┼────┼──────┼──────┼──────┤ │ 47 │ 48 │鍾武勳 │111,000元 │111,000元 │ │ ├──┼──┼────┼──────┼──────┼──────┤ │ 48 │ 51 │陳威仁 │106,700元 │0元 │ │ ├──┼──┼────┼──────┼──────┼──────┤ │ 49 │ 52 │張學榮 │65,400元 │65,400元 │ │ ├──┼──┼────┼──────┼──────┼──────┤ │ 50 │ 54 │洪瑞坤 │120,600元 │0元 │ │ ├──┼──┼────┼──────┼──────┼──────┤ │ 51 │ 58 │林子馨 │59,500元 │0元 │ │ ├──┼──┼────┼──────┼──────┼──────┤ │ 52 │ 59 │林欣欣 │409,750元 │0元 │ │ ├──┼──┼────┼──────┼──────┼──────┤ │ 53 │ 60 │陳信男 │3,057,000元 │0元 │ │ ├──┼──┼────┼──────┼──────┼──────┤ │ 54 │ 62 │陳建元 │30,5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55 │ 63 │曾惠釧 │1,050,340元 │1,050,340元 │ │ ├──┼──┼────┼──────┼──────┼──────┤ │ 56 │ 65 │顧美珍 │1,866,020元 │1,866,020元 │ │ ├──┼──┼────┼──────┼──────┼──────┤ │ 57 │ 66 │邱春蘭 │1,266,037元 │0元 │ │ ├──┼──┼────┼──────┼──────┼──────┤ │ 58 │ 68 │呂易育 │43,000元 │43,000元 │ │ ├──┼──┼────┼──────┼──────┼──────┤ │ 59 │ 69 │趙茂城 │34,900元 │34,900元 │ │ ├──┼──┼────┼──────┼──────┼──────┤ │ 60 │ 70 │連慶堂 │47,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61 │ 71 │香擘國際│855,800元 │0元 │ │ │ │ │開發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62 │ 72 │啟傑國際│2,012,880元 │0元 │ │ │ │ │投資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63 │ 73 │許文正 │155,900元 │155,900元 │ │ ├──┼──┼────┼──────┼──────┼──────┤ │ 64 │ 74 │曾勳香 │114,400元 │0元 │ │ ├──┼──┼────┼──────┼──────┼──────┤ │ 65 │ 75 │顏鳳春 │42,500元 │0元 │ │ ├──┼──┼────┼──────┼──────┼──────┤ │ 66 │ 76 │王子榮 │44,850元 │0元 │ │ ├──┼──┼────┼──────┼──────┼──────┤ │ 67 │ 78 │吳金火 │68,000元 │0元 │ │ ├──┼──┼────┼──────┼──────┼──────┤ │ 68 │ 80 │賴怡如 │35,000元 │0元 │ │ ├──┼──┼────┼──────┼──────┼──────┤ │ 69 │ 81 │鄭奕帝 │67,400元 │0元 │ │ ├──┼──┼────┼──────┼──────┼──────┤ │ 70 │ 83 │邵安娜 │1,400,500元 │1,400,500元 │ │ ├──┼──┼────┼──────┼──────┼──────┤ │ 71 │ 84 │王秋評 │58,000元 │58,000元 │ │ ├──┼──┼────┼──────┼──────┼──────┤ │ 72 │ 85 │陳麗芬 │7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73 │ 86 │侯多美 │146,250元 │0元 │ │ ├──┼──┼────┼──────┼──────┼──────┤ │ 74 │ 87 │鄭素貞 │66,450元 │66,450元 │ │ ├──┼──┼────┼──────┼──────┼──────┤ │ 75 │ 88 │羅元旺 │167,920元 │167,920元 │ │ ├──┼──┼────┼──────┼──────┼──────┤ │ 76 │ 89 │陳欽城 │42,000元 │42,000元 │ │ ├──┼──┼────┼──────┼──────┼──────┤ │ 77 │ 91 │魏黃月津│30,5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78 │ 92 │林惠足 │76,800元 │0元 │ │ ├──┼──┼────┼──────┼──────┼──────┤ │ 79 │ 93 │吳承陽 │84,750元 │84,750元 │ │ ├──┼──┼────┼──────┼──────┼──────┤ │ 80 │ 95 │簡啓傑 │254,400元 │0元 │ │ ├──┼──┼────┼──────┼──────┼──────┤ │ 81 │ 96 │簡裘裘 │266,100元 │0元 │ │ ├──┼──┼────┼──────┼──────┼──────┤ │ 82 │ 97 │簡芬妮 │266,300元 │0元 │ │ ├──┼──┼────┼──────┼──────┼──────┤ │ 83 │ 98 │簡艾美 │266,700元 │0元 │ │ ├──┼──┼────┼──────┼──────┼──────┤ │ 84 │ 99 │鷺飛亞國│250,000元 │0元 │ │ │ │ │際公司 │ │ │ │ ├──┼──┼────┼──────┼──────┼──────┤ │ 85 │100 │椰子股份│238,960元 │0元 │ │ │ │ │有限公司│ │ │ │ ├──┼──┼────┼──────┼──────┼──────┤ │ 86 │101 │曾玉珠 │276,600元 │0元 │ │ ├──┼──┼────┼──────┼──────┼──────┤ │ 87 │102 │游慧瑛 │66,000元 │0元 │ │ ├──┼──┼────┼──────┼──────┼──────┤ │ 88 │103 │許瑞敏 │197,000元 │0元 │ │ ├──┼──┼────┼──────┼──────┼──────┤ │ 89 │104 │羅吉銘 │99,020元 │99,020元 │ │ ├──┼──┼────┼──────┼──────┼──────┤ │ 90 │105 │吳莉儀 │118,000元 │0元 │ │ ├──┼──┼────┼──────┼──────┼──────┤ │ 91 │106 │賴柏偉 │66,900元 │0元 │ │ ├──┼──┼────┼──────┼──────┼──────┤ │ 92 │107 │陳又嘉 │106,160元 │0元 │ │ ├──┼──┼────┼──────┼──────┼──────┤ │ 93 │108 │曾淑香 │114,400元 │0元 │ │ ├──┼──┼────┼──────┼──────┼──────┤ │ 94 │109 │白美玉 │63,000元 │0元 │ │ ├──┼──┼────┼──────┼──────┼──────┤ │ 95 │113 │謝忠廷 │111,780元 │0元 │ │ ├──┼──┼────┼──────┼──────┼──────┤ │ 96 │123 │施陳秀枝│36,300元 │0元 │ │ ├──┼──┼────┼──────┼──────┼──────┤ │ 97 │125 │李宜蓁 │57,980元 │0元 │ │ ├──┼──┼────┼──────┼──────┼──────┤ │ 98 │126 │朱育才 │96,700元 │0元 │ │ ├──┼──┼────┼──────┼──────┼──────┤ │ 99 │130 │洪嘉哲 │792,200元 │0元 │ │ ├──┼──┼────┼──────┼──────┼──────┤ │100 │131 │蔡麗花 │101,600元 │101,600元 │ │ ├──┼──┼────┼──────┼──────┼──────┤ │101 │132 │朱芷嫻 │62,000元 │0元 │ │ ├──┼──┼────┼──────┼──────┼──────┤ │102 │133 │陳建州 │958,400元 │0元 │ │ ├──┼──┼────┼──────┼──────┼──────┤ │103 │134 │陳彥谷 │431,600元 │0元 │ │ ├──┼──┼────┼──────┼──────┼──────┤ │104 │135 │陳郁文 │431,570元 │0元 │ │ ├──┼──┼────┼──────┼──────┼──────┤ │105 │136 │黃立慧 │432,570元 │432,570元 │ │ ├──┼──┼────┼──────┼──────┼──────┤ │106 │137 │張碧源 │141,800元 │0元 │ │ ├──┼──┼────┼──────┼──────┼──────┤ │107 │138 │朱國峯 │103,950元 │0元 │ │ ├──┼──┼────┼──────┼──────┼──────┤ │108 │139 │鄭煒達 │6,400,000元 │6,400,000元 │ │ ├──┼──┼────┼──────┼──────┼──────┤ │109 │140 │許佩芳 │19,600,000元│19,600,000元│ │ ├──┼──┼────┼──────┼──────┼──────┤ │110 │141 │郭進祥 │39,200元 │39,200元 │ │ ├──┼──┼────┼──────┼──────┼──────┤ │111 │142 │王潘月桃│55,000元 │0元 │ │ ├──┼──┼────┼──────┼──────┼──────┤ │112 │143 │陳英珍 │36,500元 │0元 │ │ ├──┼──┼────┼──────┼──────┼──────┤ │113 │146 │劉耀民 │64,700元 │64,700元 │ │ ├──┼──┼────┼──────┼──────┼──────┤ │114 │147 │莊穎欣 │257,970元 │257,970元 │ │ ├──┼──┼────┼──────┼──────┼──────┤ │115 │148 │王姿文 │81,750元 │0元 │ │ ├──┼──┼────┼──────┼──────┼──────┤ │116 │151 │黃秋菊 │62,200元 │0元 │ │ ├──┼──┼────┼──────┼──────┼──────┤ │117 │152 │蔡春財 │252,640元 │252,640元 │ │ ├──┼──┼────┼──────┼──────┼──────┤ │118 │153 │陳靜美 │70,700元 │0元 │ │ ├──┼──┼────┼──────┼──────┼──────┤ │119 │154 │林茂松 │177,300元 │0元 │ │ ├──┼──┼────┼──────┼──────┼──────┤ │120 │155 │賴琼 │121,950元 │0元 │ │ ├──┼──┼────┼──────┼──────┼──────┤ │121 │156 │李恕寰 │492,250元 │0元 │ │ ├──┼──┼────┼──────┼──────┼──────┤ │122 │157 │游秀榮 │98,200元 │98,200元 │ │ ├──┴──┴────┼──────┼──────┼──────┤ │ 合 計│64,317,007元│35,543,360元│ │ └──────────┴──────┴──────┴──────┘ 附表二: ┌──┬──┬────┬──────┬──────┬──────┐ │編號│訴訟│投 資 人│ 求償金額 │本件已撤回訴│ 備 註 │ │ │編號│姓 名│ │訟實施權之金│ │ │ │ │ │ │額 │ │ ├──┼──┼────┼──────┼──────┼──────┤ │ 01 │ 56 │康淑芬 │30,000元 │30,000元 │ │ ├──┼──┼────┼──────┼──────┼──────┤ │ 02 │ 67 │江柔誼 │210,000元 │210,000元 │ │ ├──┼──┼────┼──────┼──────┼──────┤ │ 03 │ 77 │盧美惠 │120,000元 │120,000元 │ │ ├──┼──┼────┼──────┼──────┼──────┤ │ 04 │ 79 │廖盈宣 │300,000元 │0元 │ │ ├──┼──┼────┼──────┼──────┼──────┤ │ 05 │119 │陳翠卿 │180,000元 │0元 │ │ ├──┼──┼────┼──────┼──────┼──────┤ │ 06 │121 │洪彩玲 │22,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07 │136 │黃立慧 │300,000元 │0元 │ │ ├──┴──┴────┼──────┼──────┼──────┤ │ 合 計│1,162,000元 │360,000元 │ │ └──────────┴──────┴──────┴──────┘ 附表三: ┌──┬──┬────┬──────┬──────┬──────┐ │編號│訴訟│投 資 人│ 求償金額 │本件已撤回訴│ 備 註 │ │ │編號│姓 名│ │訟實施權之金│ │ │ │ │ │ │額 │ │ ├──┼──┼────┼──────┼──────┼──────┤ │ 01 │ 44 │邵毓守 │15,73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02 │ 55 │林葆 │19,058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03 │111 │賴俊芳 │17,342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合 計│52,130元 │0元 │ │ └──────────┴──────┴──────┴──────┘ 附表四: ┌──┬──┬────┬──────┬──────┬──────┐ │編號│訴訟│投 資 人│ 求償金額 │本件已撤回訴│ 備 註 │ │ │編號│姓 名│ │訟實施權之金│ │ │ │ │ │ │額 │ │ ├──┼──┼────┼──────┼──────┼──────┤ │ 01 │ 9 │林唐寶琴│92,370元 │0元 │ │ ├──┼──┼────┼──────┼──────┼──────┤ │ 02 │ 44 │邵毓守 │123,960元 │123,960元 │ │ ├──┼──┼────┼──────┼──────┼──────┤ │ 03 │ 46 │曾美惠 │37,800元 │0元 │ │ ├──┼──┼────┼──────┼──────┼──────┤ │ 04 │ 49 │吳家菁 │2,610,000元 │0元 │ │ ├──┼──┼────┼──────┼──────┼──────┤ │ 05 │ 50 │歐陽匡 │445,450元 │445,450元 │ │ ├──┼──┼────┼──────┼──────┼──────┤ │ 06 │ 53 │謝明杰 │60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07 │ 55 │林葆 │71,700元 │71,700元 │ │ ├──┼──┼────┼──────┼──────┼──────┤ │ 08 │ 57 │李作君 │3,000,000元 │0元 │ │ ├──┼──┼────┼──────┼──────┼──────┤ │ 09 │ 61 │魏妙琪 │1,05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10 │ 64 │林佳蓉 │1,320,000元 │0元 │ │ ├──┼──┼────┼──────┼──────┼──────┤ │ 11 │ 65 │顧美珍 │135,000元 │135,000元 │ │ ├──┼──┼────┼──────┼──────┼──────┤ │ 12 │ 66 │邱春蘭 │1,628,510元 │0元 │ │ ├──┼──┼────┼──────┼──────┼──────┤ │ 13 │ 73 │許文正 │21,600元 │21,600元 │ │ ├──┼──┼────┼──────┼──────┼──────┤ │ 14 │ 81 │鄭奕帝 │21,600元 │0元 │ │ ├──┼──┼────┼──────┼──────┼──────┤ │ 15 │ 82 │蔡月婉 │1,500,000元 │1,500,000元 │ │ ├──┼──┼────┼──────┼──────┼──────┤ │ 16 │ 84 │王秋評 │91,800元 │0元 │ │ ├──┼──┼────┼──────┼──────┼──────┤ │ 17 │ 90 │魏英傑 │75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18 │ 91 │魏黃月津│1,20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19 │ 94 │鄧月菱 │900,000元 │900,000元 │ │ ├──┼──┼────┼──────┼──────┼──────┤ │ 20 │110 │林欣蓓 │1,500,000元 │0元 │ │ ├──┼──┼────┼──────┼──────┼──────┤ │ 21 │111 │賴俊芳 │300,000元 │300,000元 │ │ ├──┼──┼────┼──────┼──────┼──────┤ │ 22 │112 │韋淑美 │3,000,000元 │3,000,000元 │ │ ├──┼──┼────┼──────┼──────┼──────┤ │ 23 │113 │謝忠廷 │75,600元 │0元 │ │ ├──┼──┼────┼──────┼──────┼──────┤ │ 24 │114 │蘇燦標 │3,000,000元 │3,000,000元 │ │ ├──┼──┼────┼──────┼──────┼──────┤ │ 25 │115 │徐偉中 │450,000元 │0元 │ │ ├──┼──┼────┼──────┼──────┼──────┤ │ 26 │116 │莊盛隆 │3,000,000元 │0元 │ │ ├──┼──┼────┼──────┼──────┼──────┤ │ 27 │117 │林欣穎 │1,500,000元 │0元 │ │ ├──┼──┼────┼──────┼──────┼──────┤ │ 28 │118 │王鼎淵 │300,000元 │300,000元 │ │ ├──┼──┼────┼──────┼──────┼──────┤ │ 29 │120 │黃慧娟 │3,000,000元 │0元 │ │ ├──┼──┼────┼──────┼──────┼──────┤ │ 30 │122 │徐偉平 │1,050,000元 │0元 │ │ ├──┼──┼────┼──────┼──────┼──────┤ │ 31 │124 │林美雅 │6,000,000元 │6,000,000元 │ │ ├──┼──┼────┼──────┼──────┼──────┤ │ 32 │127 │張永鎝 │90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號 │ │ │ │ │ │ │裁定剔除。 │ ├──┼──┼────┼──────┼──────┼──────┤ │ 33 │128 │郭月櫻 │2,100,000元 │2,100,000元 │ │ ├──┼──┼────┼──────┼──────┼──────┤ │ 34 │129 │林上元 │83,360元 │0元 │ │ ├──┼──┼────┼──────┼──────┼──────┤ │ 35 │144 │臺灣新光│14,730,000元│14,730,000元│ │ │ │ │商業銀行│ │ │ │ │ │ │受託保管│ │ │ │ │ │ │新益豐投│ │ │ │ │ │ │資基金有│ │ │ │ │ │ │限公司投│ │ │ │ │ │ │資專戶 │ │ │ │ ├──┼──┼────┼──────┼──────┼──────┤ │ 36 │145 │林上仁 │312,000元 │0元 │ │ ├──┼──┼────┼──────┼──────┼──────┤ │ 37 │149 │顏妙修 │600,000元 │0元 │ │ ├──┼──┼────┼──────┼──────┼──────┤ │ 38 │150 │林芳如 │1,500,000元 │0元 │ │ ├──┴──┴────┼──────┼──────┼──────┤ │ 合 計│59,000,750元│32,627,710元│ │ └──────────┴──────┴──────┴──────┘ 附表五: ┌───────────────────────────┐ │附表五之1債務人: │ │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秦葦、③蔡明恭、④古彩│ │蓉、⑤洪千惠、⑥林耿宏、⑦林庭安、⑧林清榮、⑨陳國耀、│ │⑩曾耀田、⑪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⑫蔡國洲、⑬黃巧如、│ │⑭寄生有限公司、⑮盧守誠、⑯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⑰曾士祈、⑱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⑲單良、⑳李│ │成、㉑黃淑宜、㉒林清福、㉓蕭子誼、㉔黃祥穎、㉕曹永仁、│ │㉖成德潤、㉗曾棟鋆、㉘葉冠姣、㉙許文冠 │ ├───────────────────────────┤ │附表五之2債務人: │ │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秦葦、③蔡明恭、④古彩│ │蓉、⑤洪千惠、⑥林耿宏、⑦林庭安、⑧林清榮、⑨陳國耀、│ │⑩曾耀田、⑪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⑫蔡國洲、⑬黃巧如、│ │⑭寄生有限公司、⑮盧守誠、⑯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⑰曾士祈、⑱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⑲單良、⑳李│ │成、㉑黃淑宜、㉒林清福、㉓蕭子誼、㉔黃祥穎、㉕曹永仁、│ │㉖成德潤、㉗曾棟鋆、㉘葉冠姣、㉙許文冠 │ ├───────────────────────────┤ │附表五之3債務人: │ │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秦葦、③古彩蓉、④林庭│ │安、⑤林清榮、⑥曾耀田、⑦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⑧黃巧│ │如、⑨寄生有限公司、⑩盧守誠、⑪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⑫曾士祈、⑬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⑭單良、│ │⑮李成、⑯黃淑宜、⑰林清福、⑱蕭子誼、⑲成德潤、⑳曾棟│ │鋆 │ ├───────────────────────────┤ │附表五之4債務人: │ │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秦葦、③林庭安、④林清│ │榮、⑤曾耀田、⑥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⑦黃巧如、⑧寄生│ │有限公司、⑨盧守誠、⑩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⑪曾士祈、⑫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⑬單良、⑭李成、⑮│ │黃淑宜、⑯林清福、⑰成德潤、⑱曾棟鋆、⑲葉冠姣、⑳許文│ │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