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榮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11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民國108年7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開庭內容並釐清事實及理由,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