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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謝說容陳蘇宗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
    陳浩正

  • 原告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正  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彥儒、王新元、剡友賢、黃韋綸、曾凱邦、鍾承龍、劉賢佐、嚴嘉容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108年度勞上 字第4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 、88年度台聲字第58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 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其公司目前停業,且受法院強制執行,無法籌措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6月26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1083610489號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9863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執行命令以為釋明。惟卷附之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其實收資本總額達新台幣(下同)243,608,080元,且有安盛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各推派代表法人之董事),而聲請人於本件給付報酬等訴訟,亦不否認其所營事業涉及診所之經營管理顧問服務、醫美器材租賃及銷售美容保養產品,又聲請人申請暫停營業之期間係自108年6月24日起至109年6月23日,而申請暫停營業之原因眾多,無任何收入尚非唯一原因,此與聲請人有無資力,不具必然關係,此外,聲請人就其究有何財務困難、信用貶落,無力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等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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