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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謝說容陳蘇宗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0號

異議人
羅黃麗琇
異議人
曾玉滿
異議人
王昆崇
異議人
陳玉琴
異議人
葉育伶
異議人
謝美玲
異議人
蔡月嬌
異議人
賴莠娜
異議人
黃美麗
異議人
賴秀花
異議人
張玉瑰
共同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又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5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受訴法院准否調查證據係屬訴訟進行中之裁定,當事人既不得對之提起抗告,自不得提出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雖提出「民事異議狀」,惟係抄錄其108年7月9日「民事聲請傳訊證人黃○○狀」、同年9月16日「民事聲請調卷⑴狀」之內容,並謂前揭證據足以證明系爭互助會係訴外人江冠南所創立,非隸屬相對人,相關事證可證明異議人所收取之款項屬江冠南所有,而就訴訟程序中所為證據調查取捨之決定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此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亦不得聲明異議。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揆諸首揭說明,其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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