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7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2號
- 抗告人
-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高聖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一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古文惠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