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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謝說容林慧貞葛永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0號

抗告人
蘇素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1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又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於109年1月15日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葛永輝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1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