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浴美楊國精杭起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6號

聲請人
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榮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11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民國108年3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當事人,因本院108年3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恐有重要內容未載明,為能對本案相關事項充分答辯,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