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楊永恭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隆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零捌元,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萬5,94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萬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