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國精李立傑陳正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號

上訴人
楊永恭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隆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零捌元,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萬5,94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萬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正 禧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