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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吳美蒼陳正禧陳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訴人
廖年舫
上訴人
廖麗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嘉暉間因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4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5萬750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萬7960元【計算式:173.77平方公尺(確認贈與標的土地面積)×14萬8000元/平方公尺(民國107年1月公告現值,詳原審卷第38頁)=2571萬79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萬7504元,未據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4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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