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廖年舫
- 上訴人
- 廖麗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崇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嘉暉間因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4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5萬750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萬7960元【計算式:173.77平方公尺(確認贈與標的土地面積)×14萬8000元/平方公尺(民國107年1月公告現值,詳原審卷第38頁)=2571萬79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萬7504元,未據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