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甡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被上訴人 泓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辰德 訴訟代理人 王彥川 楊砥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