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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許秀芬游文科郭玄義
  •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 上訴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42號上 訴 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 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1,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452元,扣除已繳第二 審裁判費71,245元外,其餘641,207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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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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