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42號上 訴 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 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1,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452元,扣除已繳第二 審裁判費71,245元外,其餘641,207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