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王瑋萱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宜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妹
- 被上訴人
- 謝丁強
- 被上訴人
- 彭新潤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耀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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