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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3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許秀芬吳崇道游文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王瑋萱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宜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妹
被上訴人
謝丁強
被上訴人
彭新潤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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