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扣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號上 訴 人 台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若鴻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 被上訴人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啟賢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扣款等事件,因兩造有和解意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0月28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院 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