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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蔡秉宸許旭聖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衛間因背信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原告就被告未於期限內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損失,追加請求,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7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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