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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楊熾光戴博誠郭玄義

  • 當事人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代表人  賴幸宜 住彰化縣○○市○○○街00號 上訴人   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熊第鈞 住桃園市○○區○○○街00號8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上訴人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主文中「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捌拾參萬玖仟柒佰元,逾期即駁回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拾參萬玖仟柒佰元(應由上訴人或第二審被上訴人數人或全體,依應負擔損害賠償之比例範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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