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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林慧貞劉惠娟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陸泰陽、呂正一、李久恆、賴永吉

  •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被上訴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馮國賓蔡昆忠呂元瑞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利文(原名:朱𤧞智)李麗生王潤泰黃徐玉花鄭憲修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人紀敏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被上訴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廣偉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開2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原住臺中市○○區○里里○○路0號( 上 開 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被 上訴人 馮國賓 辜瑞濱 上 開 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彭佳元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昆忠 李金山 上 開 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上訴人 呂元瑞 李久恆 賴榮光 蘇怡仁 被上訴人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呂正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久恆 上 開6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上訴人  朱利文(原名朱𤧞智) 吳玟音 楊鈞雯 上 開 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翁晨貿律師 被 上訴人 李麗生 李麗裕 林大揚 上 開 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上訴人 王潤泰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上訴人  黃徐玉花 林武俊 陳永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 張方俞律師 被 上訴人 鄭憲修 曾國富 被 上訴人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永吉 上 開 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魏婉菁律師 被 上訴人 紀敏滄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靜宜 上 開 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金玉瑩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 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上訴人陳報所主張損害賠償採行毛損益法及其計算(財報不實消息揭露後第3個月之平均收盤價格)之依據,並另以 淨損差額法(分別以財報不實消息揭露後10日、60日及90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格等)計算本件主張之損失金額,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若被上訴人另有損害賠償計算之主張,亦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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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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