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林慧貞、劉惠娟、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張心悌、陸泰陽、呂正一、李久恆、賴永吉
-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被上訴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馮國賓、蔡昆忠、呂元瑞、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利文(原名:朱𤧞智)、李麗生、王潤泰、黃徐玉花、鄭憲修、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人、紀敏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被上訴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廣偉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開2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原住臺中市○○區○里里○○路0號( 上 開 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被 上訴人 馮國賓 辜瑞濱 上 開 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彭佳元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昆忠 李金山 上 開 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上訴人 呂元瑞 李久恆 賴榮光 蘇怡仁 被上訴人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呂正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久恆 上 開6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上訴人 朱利文(原名朱𤧞智) 吳玟音 楊鈞雯 上 開 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翁晨貿律師 被 上訴人 李麗生 李麗裕 林大揚 上 開 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上訴人 王潤泰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上訴人 黃徐玉花 林武俊 陳永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 張方俞律師 被 上訴人 鄭憲修 曾國富 被 上訴人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永吉 上 開 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魏婉菁律師 被 上訴人 紀敏滄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靜宜 上 開 3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金玉瑩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 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上訴人陳報所主張損害賠償採行毛損益法及其計算(財報不實消息揭露後第3個月之平均收盤價格)之依據,並另以 淨損差額法(分別以財報不實消息揭露後10日、60日及90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格等)計算本件主張之損失金額,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若被上訴人另有損害賠償計算之主張,亦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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