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被上訴人
-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廣偉投資有限公司
- 兼上開2人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陸泰陽 原住臺中市○○區○里里○○路0號(上 開 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彭佳元律師被 上訴人 馮國賓辜瑞濱上 開 2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彭佳元律師被 上訴人 蔡昆忠李金山上 開 2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被 上訴人 呂元瑞李久恆賴榮光蘇怡仁被上訴人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呂正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久恆上 開6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被上訴人 朱利文(原名朱𤧞智)吳玟音楊鈞雯上 開 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 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翁晨貿律師被 上訴人 李麗生李麗裕林大揚上 開 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被 上訴人 王潤泰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被上訴人 黃徐玉花林武俊陳永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張方俞律師被 上訴人 鄭憲修曾國富被 上訴人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賴永吉上 開 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魏婉菁律師被 上訴人 紀敏滄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陳靜宜上 開 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金玉瑩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上訴人陳報所主張損害賠償採行毛損益法及其計算(財報不實消息揭露後第3個月之平均收盤價格)之依據,並另以淨損差額法(分別以財報不實消息揭露後10日、60日及90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格等)計算本件主張之損失金額,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若被上訴人另有損害賠償計算之主張,亦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