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蔡瑞川、畢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被上訴人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被上訴人 畢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原邦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儒 被上訴人 蔡明恭 古彩蓉 林庭安 林清榮 曾耀田 曾定岳(原名曾士祈) 被上訴人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翔 被上訴人 黃淑宜 林清福 蕭子誼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被上訴人 林秦葦 陳國耀 單良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莊惠祺律師 被上訴人 洪千惠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被上訴人 林耿宏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上訴人 寄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被上訴人 黃巧如 被上訴人 李成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袁德蓓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昱 被上訴人 盧守誠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上訴人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易昌運 被上訴人 黃祥穎 曹永仁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羅閎逸律師 被上訴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被上訴人 成德潤 曾棟鋆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憲瑋律師 林瑞彬律師 被上訴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被上訴人 葉冠妏 被上訴人 許文冠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秀貞律師 魏妁瑩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林若榆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各授權人買受股票時間、張數、價格,本院予以整理如附件以利兩造比對,另試算如以每股9.66元計算持股價值之結果,認有提示該資料請兩造表示意見之必要(此部分係基於上訴人陳明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其數額。倘兩造認尚有其他適宜試算價格,亦請表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1日上午11時30分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上訴人請陳報(一)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歷年收盤價(基於 本件授權人集中在附表四及附表七,得予著重在101年8月至102 年2月收盤價;及101年3月至102年5月9日收盤價)以及交易數量變化趨勢;(二)查明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2年5月2日 預告同年月9日起停止該公司股票興櫃交易,是否為收盤前公告 。以及當日股價變化情形;(三)倘有某一時段股價變化是大盤市場因素影響,請查明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該時段股價漲幅是否優於大盤。(繕本自行寄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金融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