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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貞王怡菁莊嘉蕙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秉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鄭荣勝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本院對於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內容,尚有疑義,攸關被上訴人應否就系爭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0年5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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