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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82號

上訴人
許文隆
被上訴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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