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59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王全中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許安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5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5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4,220元;關於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500元,合計後之第三審裁判費為28,720元(計算式:24,220+4,500=28,720),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